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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Hello world！</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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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5 Mar 2011 02:16:05 +0000</pubDate>
		<dc:creator>jajia</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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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这样的李鸿忠非下台不可</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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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7 Mar 2010 16:57:22 +0000</pubDate>
		<dc:creator>jajia</dc:creator>
				<category><![CDATA[新闻与政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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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这样的李鸿忠非下台不可文 贾葭    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长李鸿忠在答记者问之时，一名女记者问及去年的邓玉娇案，李鸿忠顿时大怒，在呵斥记者之后，甚至亲手抢下记者的录音笔。据现场其他记者转述，李当时说，“你真是《人民日报》的？你还问这问题？你还是党的喉舌？你怎么引导舆论？你叫什么名字？我要找你们领导去。”    毋庸置疑，这个问题准确地戳到了李省长的痛处。李省长公开以这种羞辱别人的方式，羞辱了自己，也羞辱了这个号称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甚至，这个国家。现在，这起事件还不为公众所知，因为类似新闻永远无法被公开报道出来。也正唯如此，这位省长才会如此、才敢如此傲慢不逊、粗鲁顢顸地对待记者。这样的事件不是第一起，也绝不会是最后一起。    首先，邓玉娇案能不能问？该不该问？一介弱女子在抵抗暴力之后，险些锒铛入狱，引发举国关注，湖北当局非但未能迅即彻查真相，反而处处设置障碍樊篱，阻挠其他记者入境调查。《新京报》女记者孔璞诸人甚至因报道此事遭遇人身恐吓。可说在邓案之中，李鸿忠业已失职。身为湖北省长，李鸿忠在邓案后召开人大会议上，应主动向到会媒体说明邓案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化解外界存疑。    既未能主动说明，那么在记者询问之时，也有义务向记者回答相关问题。李鸿忠却条件反射一般口出斥责之言。据云《京华时报》的女记者当场被吓得不轻。在人大会议的会场上，李的身份是全国人大代表，而非省长。如果觉得问题不便回答，他完全可以用一种更为体面的方式来应对。这样的回答，不仅在逃避邓案问题，也在逃避自己在邓案中的失职之责。对记者不仅毫无应有之尊重，反而加以恐吓。    次之，李鸿忠天然认为媒体是党的喉舌，认为记者就该引导舆论。关于喉舌之说法，姑且存疑不论，这涉及本国新闻自由的大命题。邓案前期，主要是由市场化媒体主导议程，邓案后期，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官方媒体也曾深度介入。在官方媒体和市场化媒体的艰辛努力之下，邓案终呈现于阳光之下。这使得一些居心叵测的地方官员，不致为非作歹太甚。这正是引导舆论的结果。难道李鸿忠忘记了吗？　　此次记者询问邓案，就是在引导舆论，就是要作为一省之长的李鸿忠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李鸿忠说，“你真是《人民日报》的？你还问这问题？”可见他天然觉得人民日报就不配问这样的高级问题。他认为人民日报就该鼓吹李省长在湖北的煌煌政绩，就该只报道湖北省正面新闻。这不仅是中共中央机关报的公开诋毁，也是对中国共产党新闻宣传政策的极端蔑视。　　再次，记者不论问了什么问题，都是在完成其本职工作，提问是大会允许的，并未违反任何相关法规。李鸿忠公然恐吓记者，要找记者的领导，也说明他不仅不把记者个人放在眼里，也没有将记者代表的舆论质疑放在眼里。他的逻辑是，用领导的权力来整记者。毫无疑问，这种话语完整地暴露了他一向的行为逻辑：权力可以搞定一切，可以将谎言变成真理，可以将失职变成政绩，尤其是，权力可以压制不服从。　　公共舆论是经由媒体表达的社会公众的根本意见，是任何权力都主导不了的。可以主导一时，不能主导一世。省长的发难，无疑是对中国舆论力量的极大戕害，不管是官方媒体还是市场化媒体，都不能容忍或者一再容忍这样的公开发难。吾人呼吁，官方媒体应该发挥喉舌作用，尽量还当事人和当事媒体一个公道。市场化媒体也应该冲破重重阻挠，记录这件令中国新闻史和中国法制史蒙羞的恶性事件。　　吾人以为，这样的省长，缺乏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视民众如草芥，视舆论为反对，视权力为私物。这样的省长，已经完全有负于湖北省民众的信任，完全不配做湖北的省长！这样的省长理所应当地辞职以谢天下！<img alt="" border="0" src="http://stats.wordpress.com/b.gif?host=jajia.wordpress.com&amp;blog=21168351&amp;post=3&amp;subd=jajia&amp;ref=&amp;feed=1" width="1" height="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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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margin-bottom:0;margin-top: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这样的李鸿忠非下台不可</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文 贾葭</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    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长李鸿忠在答记者问之时，一名女记者问及去年的邓玉娇案，李鸿忠顿时大怒，</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在</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呵斥记者</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之后</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甚至亲手抢下记者</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的</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录音笔。据现场其他记者转述，李当时</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说，</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你真是《人民日报》的？你还问这问题？你还是党的喉舌？你怎么引导舆论？你叫什么名字？我要找你们领导去。</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    毋庸置疑，这个问题准确地戳到了李省长的痛处。李省长公开以这种羞辱别人的方式，羞辱了自己，也羞辱了这个号称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甚至，这个国家。现在，这起事件还不为公众所知，因为类似新闻永远无法被公开报道出来。也正唯如此，这位省长才会如此、才敢如此傲慢不逊、粗鲁顢顸地对待记者。这样的事件不是第一起，也绝不会是最后一起。</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    首先，邓玉娇案能不能问？该不该问？一介弱女子在抵抗暴力之后，险些锒铛入狱，引发举国关注，湖北当局非但未能迅即彻查真相，反而处处设置障碍樊篱，阻挠其他记者入境调查。《新京报》女记者孔璞诸人甚至因报道此事遭遇人身恐吓。可说在邓案之中，李鸿忠业已失职。身为湖北省长，李鸿忠在邓案后召开人大会议上，应主动向到会媒体说明邓案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化解外界存疑。</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    既未能主动说明，那么在记者询问之时，也有义务向记者回答相关问题。李鸿忠却条件反射一般口出斥责之言。据云《京华时报》的女记者当场被吓得不轻。在人大会议的会场上，李的身份是全国人大代表，而非省长。如果觉得问题不便回答，他完全可以用一种更为体面的方式来应对。这样的回答，不仅在逃避邓案问题，也在逃避自己在邓案中的失职之责。对记者不仅毫无应有之尊重，反而加以恐吓。</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    次之，李鸿忠天然认为媒体是党的喉舌，认为记者就该引导舆论。关于喉舌之说法，姑且存疑不论，这涉及本国新闻自由的大命题。邓案前期，主要是由市场化媒体主导议程，邓案后期，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官方媒体也曾深度介入。在官方媒体和市场化媒体的艰辛努力之下，邓案终呈现于阳光之下。这使得一些居心叵测的地方官员，不致为非作歹太甚。这正是引导舆论的结果。难道李鸿忠忘记了吗？</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　　此次记者询问邓案，就是在引导舆论，就是要作为一省之长的李鸿忠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李鸿忠说，</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你真是《人民日报》的？你还问这问题</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可见他天然觉得人民日报就不配问这样的高级问题。他认为人民日报就该鼓吹李省长在湖北的煌煌政绩，就该只报道湖北省正面新闻。这不仅是中共中央机关报的公开诋毁，也是对中国共产党新闻宣传政策的极端蔑视。</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　　再次，记者不论问了什么问题，都是在完成其本职工作，提问是大会允许的，并未违反任何相关法规。李鸿忠公然恐吓记者，要找记者的领导，也说明他不仅不把记者个人放在眼里，也没有将记者代表的舆论质疑放在眼里。他的逻辑是，用领导的权力来整记者。毫无疑问，这种话语完整地暴露了他一向的行为逻辑：权力可以搞定一切，可以将谎言变成真理，可以将失职变成政绩，尤其是，权力可以压制不服从。</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　　公共舆论是经由媒体表达的社会公众的根本意见，是任何权力都主导不了的。可以主导一时，不能主导一世。省长的发难，无疑是对中国舆论力量的极大戕害，不管是官方媒体还是市场化媒体，都不能容忍或者一再容忍这样的公开发难。吾人呼吁，官方媒体应该发挥喉舌作用，尽量还当事人和当事媒体一个公道。市场化媒体也应该冲破重重阻挠，记录这件令中国新闻史和中国法制史蒙羞的恶性事件。</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　　吾人以为，这样的省长，缺乏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视民众如草芥，视舆论为反对，视权力为私物。这样的省长，已经完全有负于湖北省民众的信任，完全不配做湖北的省长！这样的省长理所应当地辞职以谢天下！</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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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严正呼吁中共当局释放刘晓波先生的声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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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5 Jan 2010 09:14:39 +0000</pubDate>
		<dc:creator>jajia</dc:creator>
				<category><![CDATA[新闻与政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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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严正呼吁中共当局释放刘晓波先生的声明中央研究院院士    林毓生2010年1月3日     北京中级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对于「08宪章」起草人刘晓波初审判刑十一年，这是违反正义原则的政治审判的结果。本人严正呼吁中共当局在刘先生提出上诉之后，尽速予以无罪释放。我的基本理由，有以下三点，分述于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进入了WTO，其政府代表既然也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签了字，当然已经认可公民的身份与权利。公民不是臣民，也不是子民。公民具有不可剥夺的，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权利。刘晓波先生的「08宪章」，只是一个公民提出来的建议政治改革的草稿。大家见仁见智，尽可公开讨论。当局何必紧张？    中共当局已经不是当年在山沟里打游击的那群人，见过世面，何必自我矮化，与北韩、缅甸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是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的大国。大国要有大国的格局与风范，包括说话要算数。既然在国际上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具有公民的身份与权利；那么，北京中级法院对于刘晓波先生的判刑，明显地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的承诺。在国际上，说话不算话是没有尊严的。为了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严，我严正呼吁尽速无罪释放刘晓波！ （二）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许多严重问题（包括权贵资本主义所构成的「权」「钱」直通的关系、腐败充斥于政治与社会之中、强烈的贫富不均，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等等），之所以无法获得实质的改善，其基本原因是因为它们都挤在没有政治改革的瓶颈中。因此，如要突破阻碍，唯一的办法是进行政治改革。站在关怀中华民族未来发展的立场，本人呼吁中共当局慎重思考政治改革的必要，并逐步进行建立宪政民主的政治改革。（任何人间的制度与思想，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宪政民主只是最不坏的制度，其他的制度则比宪政民主更坏。宪政民主的制度与文化落实以后，仍然需要继续从事内部的改进。不过，宪政民主的优势是：它具有自我改进的机制。）「欲速则不达」，渐进的改革是最能产生实效的途径。总要做一点，落实一点。渐进的改革是要渐进和改革，没有「进」的渐进不是渐进。如果不进行以法治（the rule of law，不是 the rule by law）为基础的政治改革，经济发展将来也要发生大问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包括不少政府官吏与普通国民），有一种说法，否认公民权利是普世价值。他们认为公民权利的论证源自西方，非中国所固有，所以中国人不必接受西方的价值。此种说法，事实上，是庸俗的历史命定论，稍一分析，便看出它的荒谬之处。中国传统之中发展出来的数学，基本上是代数，几何本来不是中国固有的东西。难道现在中国人所有正面接受的东西，都必须是中国过去所固有的吗？答案不言而喻。我们接受的东西，并不必然非最初源自自己的历史传统不可。只要我们严肃地面对自己的问题，根据自己的需要，一项理念、价值与体现这一理念与价值的制度，即使源自另一传统，当然也可接受。各个文明交流史中的例子，比比皆是。何况中国的邻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原本也没有系统地发展出来宪政的民主，而现在它们均已接受最初源自西方的宪政民主的理念、价值、与制度。         国家属于全体国民，并不是任何人，或任何政党的私产。任何执政党没有把党的利益驾凌国民利益之上与驾凌作为公民的国民基本权利之上的权利。因此，本人严正呼吁中共当局尽速释放，根据公民权利与公民责任表达有关公共事务意见的刘晓波先生。<img alt="" border="0" src="http://stats.wordpress.com/b.gif?host=jajia.wordpress.com&amp;blog=21168351&amp;post=4&amp;subd=jajia&amp;ref=&amp;feed=1" width="1" height="1"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msgcns!4D400B4E3183E3D8!2565" class="bvMsg">
<div>严正呼吁中共当局释放刘晓波先生的声明<br />中央研究院院士    林毓生<br />2010年1月3日 </div>
<div>    北京中级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对于「08宪章」起草人刘晓波初审判刑十一年，这是违反正义原则的政治审判的结果。本人严正呼吁中共当局在刘先生提出上诉之后，尽速予以无罪释放。我的基本理由，有以下三点，分述于后。 </div>
<div>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进入了WTO，其政府代表既然也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签了字，当然已经认可公民的身份与权利。公民不是臣民，也不是子民。公民具有不可剥夺的，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权利。刘晓波先生的「08宪章」，只是一个公民提出来的建议政治改革的草稿。大家见仁见智，尽可公开讨论。当局何必紧张？<br />    中共当局已经不是当年在山沟里打游击的那群人，见过世面，何必自我矮化，与北韩、缅甸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是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的大国。大国要有大国的格局与风范，包括说话要算数。既然在国际上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具有公民的身份与权利；那么，北京中级法院对于刘晓波先生的判刑，明显地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的承诺。在国际上，说话不算话是没有尊严的。为了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严，我严正呼吁尽速无罪释放刘晓波！ </div>
<div>（二）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许多严重问题（包括权贵资本主义所构成的「权」「钱」直通的关系、腐败充斥于政治与社会之中、强烈的贫富不均，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等等），之所以无法获得实质的改善，其基本原因是因为它们都挤在没有政治改革的瓶颈中。因此，如要突破阻碍，唯一的办法是进行政治改革。站在关怀中华民族未来发展的立场，本人呼吁中共当局慎重思考政治改革的必要，并逐步进行建立宪政民主的政治改革。（任何人间的制度与思想，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宪政民主只是最不坏的制度，其他的制度则比宪政民主更坏。宪政民主的制度与文化落实以后，仍然需要继续从事内部的改进。不过，宪政民主的优势是：它具有自我改进的机制。）「欲速则不达」，渐进的改革是最能产生实效的途径。总要做一点，落实一点。渐进的改革是要渐进和改革，没有「进」的渐进不是渐进。如果不进行以法治（the rule of law，不是 the rule by law）为基础的政治改革，经济发展将来也要发生大问题。 </div>
<div>（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包括不少政府官吏与普通国民），有一种说法，否认公民权利是普世价值。他们认为公民权利的论证源自西方，非中国所固有，所以中国人不必接受西方的价值。此种说法，事实上，是庸俗的历史命定论，稍一分析，便看出它的荒谬之处。中国传统之中发展出来的数学，基本上是代数，几何本来不是中国固有的东西。难道现在中国人所有正面接受的东西，都必须是中国过去所固有的吗？答案不言而喻。我们接受的东西，并不必然非最初源自自己的历史传统不可。只要我们严肃地面对自己的问题，根据自己的需要，一项理念、价值与体现这一理念与价值的制度，即使源自另一传统，当然也可接受。各个文明交流史中的例子，比比皆是。何况中国的邻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原本也没有系统地发展出来宪政的民主，而现在它们均已接受最初源自西方的宪政民主的理念、价值、与制度。 </div>
<div>        国家属于全体国民，并不是任何人，或任何政党的私产。任何执政党没有把党的利益驾凌国民利益之上与驾凌作为公民的国民基本权利之上的权利。因此，本人严正呼吁中共当局尽速释放，根据公民权利与公民责任表达有关公共事务意见的刘晓波先生。</div>
</div>
<br />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comments/jajia.wordpress.com/4/"><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comments/jajia.wordpress.com/4/"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delicious/jajia.wordpress.com/4/"><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delicious/jajia.wordpress.com/4/"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facebook/jajia.wordpress.com/4/"><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facebook/jajia.wordpress.com/4/"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twitter/jajia.wordpress.com/4/"><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twitter/jajia.wordpress.com/4/"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stumble/jajia.wordpress.com/4/"><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stumble/jajia.wordpress.com/4/"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digg/jajia.wordpress.com/4/"><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digg/jajia.wordpress.com/4/"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reddit/jajia.wordpress.com/4/"><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reddit/jajia.wordpress.com/4/" /></a> <img alt="" border="0" src="http://stats.wordpress.com/b.gif?host=jajia.wordpress.com&amp;blog=21168351&amp;post=4&amp;subd=jajia&amp;ref=&amp;feed=1" width="1" height="1"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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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刘晓波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一审辩护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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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31 Dec 2009 20:36:14 +0000</pubDate>
		<dc:creator>jajia</dc:creator>
				<category><![CDATA[新闻与政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jajia.wordpress.com/2010/01/01/%e5%85%b3%e4%ba%8e%e5%88%98%e6%99%93%e6%b3%a2%e6%b6%89%e5%ab%8c%e7%85%bd%e5%8a%a8%e9%a2%a0%e8%a6%86%e5%9b%bd%e5%ae%b6%e6%94%bf%e6%9d%83%e4%b8%80%e6%a1%88%e4%b8%80%e5%ae%a1%e8%be%a9%e6%8a%a4%e8%af%8d</guid>
		<description><![CDATA[关于刘晓波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 一审辩护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手本案被告人刘晓波的委托和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刘晓波的辩护人。我们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刘晓波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刘晓波，详细查阅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现一句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京一分检刑诉[2009]247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能成立。 辩护人认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即《起诉书》所列举的发表在“观察”、“BBC中文网”等网站的《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等六篇文章是刘晓波所写及刘晓波作为《零八宪章》的起草人之一将《零八宪章》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发表）控辩双方没有异议（对事实唯一一点异议是刘晓波只征集了70余人的签名，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300余人）。本案控辩双方的主要分歧是法律适用问题，即刘晓波所发表的文章及起草的《零八宪章》是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范畴，还是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另外，辩护人认为本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程序上存在严重的瑕疵。具体阐述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晓波在主观上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件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煽动行为会导致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刑法理论上讲：“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构成要件有二：第一，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具体为：（一）应认识自己的悉尼岗位是危害社会的（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放在办公桌上的表是自己的而拿走，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盗窃的故意）；（二）应当认识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三）应认识到行为的客体或对象，即行为人侵害的必须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的客体或对象（比如将人误认为动物而杀死，在不可能预见的情况下，只能构成过失杀人）；第二，具有行为的决意，有两种情况：（一）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决意实施行为；（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但听其自然扔不决意实施行为。具体到本案： 1、没有证据证明刘晓波认识到自己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相反，刘晓波始终认为他的行为是在理性地褒贬时政，对社会发生新闻事件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是有助于公民意识的觉醒，是有助于国家转型为真正的民主和法治国家，归结为一句话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比如在《起诉书》指控的六篇文章中，《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分别是针对2005年10月19日中共国务院新闻办于发布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及2007年发生的山西黑窑奴工案说做的评论，这些对社会是有益的，对推进中国的民主、法治也是有益的，故刘晓波不存在对“犯罪事实”的认识。 2、刘晓波更没有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在刘晓波的全部询问笔录及当庭的供述中，刘晓波从没有表示过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故刘晓波主观上不具备“行为的决意”的要件。 《起诉书》没有证据对证明刘晓波有罪和无罪的证据进行全面的收集、甄别、认定，即没有对刘晓波2005年以来在互联网上发表的499篇文章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判断，而是仅仅依据刘晓波在互联网上发表的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的只言片语就认定其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刑诉法的采证原则，更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因为即使在《起诉书》中认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六篇文章，也有充分体现刘晓波主观善意的词句，如《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中提到“非暴力维权运动部追求夺取政权的目标，而是致力于建设一个可以有尊严地活着的人性社会”。 （二）通过公诉人的举证可以看出，包括被指控的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在内的刘晓波的所有文章都发表在国外的“观察”、“BBC中文网”、“独立中文笔会”等网站上，而这些网站须使用解密工具才能进入，国内的一般网民根本看不到这些网站上的文章。如果认定刘晓波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哪么公诉机关就应该提供被指控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在国内发表的证据，遗憾的是，公诉机关并没有向法庭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换句话说，只有国内的网民看到刘晓波的文章，才有可能被其文章所“煽动”，才可能达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连看都看不到，怎么被煽动；在国外的网民根本不可能实施颠覆中国政权的行为，且国外网站上比刘晓波的文章激烈、尖锐许多倍的文章数不胜数，国外网民根本不可能受其文章的煽动而颠覆中国政权。 二、《起诉书》对刘晓波的指控完全是“以偏概全”、“断章取义”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晓波自2005年以来通过互联网先后在“观察”、“BBC中文网”等境外网站发表《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等六篇煽动性文章进行造谣、诽谤，并引述这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中的一些词句据以认定刘晓波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辩护人认为，对任何人所写的文章，应当从其文章背景、语境、针对的问题以及作者个人一贯的观点、习惯用语等诸方面作全面综合分析，才能把握作者的本意，简言之，公诉机关从刘晓波写的近800篇文章500余万字（其中2005年以后的499篇文章210万字）中挑出六篇文章另加《零八宪章》，并在《起诉书》中引述这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里的350余字，据以认定刘晓波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显然是以偏概全、断章取义。 （二）如果按照《起诉书》这种断章取义的方式指控犯罪，那么下列观点：“中国各省应当脱离中央政府，最好分成27国，成立‘安徽共和国’、‘广东共和国’、‘台湾共和国’”（见毛泽东1920年10月10日写的《反对统一》，及1920年9月3日发表在《大公报》上的《湖南建设问题的根本问题——湖南共和国》等文章），“总之，要钱的是共产党，要粮的是共产党，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邓小平1941年4月15日写的《党与抗日民主政权》，见《邓小平文选》第一卷），是不是也应当得出上述文章撰写者犯有“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或者“诬蔑、诽谤共产党的领导”这种结论呢？显然不能。同理是不是可以将邓小平的名言：“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理解成不管猫是不是患上传染病，也不管猫是不是抓咬主人、毁坏家具，只要能抓老鼠都是好猫，以及黄猫、花猫即便能抓老鼠也不是好猫呢？显然不能。 （三）历史已经证明，1957年“反右”是错误的，但如果我们今天翻看“大右派”（现在均已经获平凡）在1957年的言论，其言论之尖刻，或者叫“反动”决不在刘晓波之下：比如说“马克思主义不符合中国国情，应取消用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清华大学教授徐璋本语），说“共产党搞的不好群众可以打到共产党、杀共产党人、推翻共产党”（人民大学讲师葛佩琦语，葛佩琦是毛泽东亲自点名的大右派）：“今天的问题是（一党专制）制度问题，我声明绝不参加共产党”（费孝通语）等等，我们难道还不应吸取历史教训，还要重蹈“因言治罪”及“文字狱”的历史覆辙吗？ （四）类似刘晓波观点的文章现在在互联网上并无罕见，在互联网上有很多比刘晓波的观点更偏激，用语更激烈的文章，难道能把些这些文章的人（据说有数以万计的人）都抓起来定罪吗？ 三、《起诉书》的指控混淆了公民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 （一）刘晓波撰写的文章，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辩护人认为：刘晓波撰写的文章表达的只是一种比较尖刻、激烈的批评而已，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及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享有的基本人权。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布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辩护人认为：刘晓波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相关制度持有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是无可厚非的，即便刘晓波所发表的针对中国共产党及国家机关的批评性言论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仍然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范畴，是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而不应认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二）刘晓波撰写的文章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急迫的威胁”，不应认为为犯罪。 如前所述，撰写并发表文章属言论自由的范畴。虽然言论自由在一般情况下不容侵犯和剥夺，然而如果言论直接危害了国家安全，则可以受到禁止，这也是《刑法》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理基础。但是认定某种言论是否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就可能侵犯人权。目前在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得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惩罚：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动；2、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3、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而且即刻的联系。”这一原则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刘晓波撰写的文章并没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的言词，客观上也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刘晓波撰写的文章都是在国外网站上发表的，国内不通过特殊手段根本看不到），相反，刘晓波所写文章里主张“和平”“理性”“非暴力”渐进式的改革，对于国家安全显然构不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故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三）《起诉书》指控的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没有“造谣、诽谤、诬蔑”的内容 “造谣”的词典释义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众”，“诽谤”的词典释义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的词典释义是：“捏造事实毁坏别人名誉”（分别见《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1月第2版第1443页，第315页，第1211页）；简言之，“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是“造谣”、“诽谤”、“诬蔑”涉及的是事实判断、事实真伪的问题，但公诉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刘晓波文章阐述的事实是虚构的： 1、被指控的文章中的①“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②“凡是独裁政权，都喜欢倡导爱国主义，而独裁爱国主义不过是祸国殃民的藉口而已。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③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等，仅仅是他个人的政治观点及对新闻事件的看法，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不是“事实判断”的基本概念，其指控不能成立。 2、《零八宪章》中关于“在当今世界的所有大国里，唯独中国还处于威权主义政治生态中，并由此造成延绵不绝的人权灾难和社会危机，束缚了中华民族的自身发展，制约了人类文明的进步”的表述是对1949年以来的中国历史所做的结论，“人权灾难和社会危机指的是“反右、大跃进、文革、六四、打压民间宗教活动与维权运动”（见留下当庭陈述）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是刘晓波主观臆造的谣言，不存在诽谤问题。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零八宪章》中的价值理念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理念是一致的，比如，关于自由、人权、平等的表述，见之于《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二、三条之规定，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九、十二、十四、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五、二十六条之规定（需要强调的是，《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最重要的官方文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不可能不认可《世界人权宣言》的理念。 中国政府在十年前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零八宪章》中主张不仅不违反《宪法》，而且与《宪法》的诸多规定相吻合，比如，司法独立（《宪法》一百二十六条）、人权保障（《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公职选举（《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结社、集会、言论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宗教自由（《宪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环境保护（《宪法》第二十六条）等。 《起诉书》指控的“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观点并非刘晓波所首创，是中国共产党及其主要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等人一贯的政治主张，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指出“既然有饭大家吃，就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新华日报》1946年3月30日社论论及“一党独裁，遍地是灾”，刘少奇曾说过“一党专政反民主，共产党决不搞一党专政”（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上卷第172-176页），《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载明“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难道中国共产党及其主要领导人提出反对一党专制，建立联邦共和国就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刘晓波等人提出的这种主张就要注定有牢狱之灾吗？ （四）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得处罚”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不应认定刘晓波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至今为止，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高），都没有对“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做出明确的界定，即有权解释；故此罪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如何作为严谨的、科学的区分，至今没有令人信服的标准，比如说，在何种情况下，发表何种言论就构成犯罪；因此导致在司法界对此罪的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模糊性，导致公民在发表言论时，无法对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个“合理预期”，这实质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两高”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之前，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得处罚”原则，也不应认定刘晓波有罪并处以刑罚。 2、作为常识，刘晓波撰写的文章，只有他本人做出的阐释才最接近文章的本意，别人的注释只能作为参照；本案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当庭供述中，刘晓波均表示，他所撰写的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只是在表达自己对时事的观点和主张，没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意思，故即使公诉人对其撰写的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做了不一样的解读，即解读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常识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庭也不应当认定刘晓波的行为构成犯罪。 四、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 （一）关于侦查及审查起诉程序 &#8230; <a href="http://jajia.wordpress.com/2010/01/01/%e5%85%b3%e4%ba%8e%e5%88%98%e6%99%93%e6%b3%a2%e6%b6%89%e5%ab%8c%e7%85%bd%e5%8a%a8%e9%a2%a0%e8%a6%86%e5%9b%bd%e5%ae%b6%e6%94%bf%e6%9d%83%e4%b8%80%e6%a1%88%e4%b8%80%e5%ae%a1%e8%be%a9%e6%8a%a4%e8%af%8d/">繼續閱讀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img alt="" border="0" src="http://stats.wordpress.com/b.gif?host=jajia.wordpress.com&amp;blog=21168351&amp;post=5&amp;subd=jajia&amp;ref=&amp;feed=1" width="1" height="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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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关于刘晓波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一审辩护词</span><span style="font-weight:bold;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我们手本案被告人刘晓波的委托和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刘晓波的辩护人。我们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刘晓波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刘晓波，详细查阅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现一句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辩护人认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京一分检刑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9]247</font><font face="宋体">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能成立。</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辩护人认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即《起诉书》所列举的发表在“观察”、“<font face="Times New Roman">BBC</font><font face="宋体">中文网”等网站的《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等六篇文章是刘晓波所写及刘晓波作为《零八宪章》的起草人之一将《零八宪章》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发表）控辩双方没有异议（对事实唯一一点异议是刘晓波只征集了</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70</font><font face="宋体">余人的签名，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00</font><font face="宋体">余人）。本案控辩双方的主要分歧是法律适用问题，即刘晓波所发表的文章及起草的《零八宪章》是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范畴，还是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另外，辩护人认为本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程序上存在严重的瑕疵。具体阐述如下：</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晓波在主观上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件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煽动行为会导致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刑法理论上讲：“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构成要件有二：第一，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具体为：（一）应认识自己的悉尼岗位是危害社会的（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放在办公桌上的表是自己的而拿走，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盗窃的故意）；（二）应当认识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三）应认识到行为的客体或对象，即行为人侵害的必须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的客体或对象（比如将人误认为动物而杀死，在不可能预见的情况下，只能构成过失杀人）；第二，具有行为的决意，有两种情况：（一）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决意实施行为；（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但听其自然扔不决意实施行为。具体到本案：</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1<font face="宋体">、没有证据证明刘晓波认识到自己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相反，刘晓波始终认为他的行为是在理性地褒贬时政，对社会发生新闻事件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是有助于公民意识的觉醒，是有助于国家转型为真正的民主和法治国家，归结为一句话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比如在《起诉书》指控的六篇文章中，《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分别是针对</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5</font><font face="宋体">年</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font face="宋体">月</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font><font face="宋体">日中共国务院新闻办于发布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及</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7</font><font face="宋体">年发生的山西黑窑奴工案说做的评论，这些对社会是有益的，对推进中国的民主、法治也是有益的，故刘晓波不存在对“犯罪事实”的认识。</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2<font face="宋体">、刘晓波更没有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在刘晓波的全部询问笔录及当庭的供述中，刘晓波从没有表示过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故刘晓波主观上不具备“行为的决意”的要件。</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起诉书》没有证据对证明刘晓波有罪和无罪的证据进行全面的收集、甄别、认定，即没有对刘晓波<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5</font><font face="宋体">年以来在互联网上发表的</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99</font><font face="宋体">篇文章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判断，而是仅仅依据刘晓波在互联网上发表的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的只言片语就认定其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刑诉法的采证原则，更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因为即使在《起诉书》中认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六篇文章，也有充分体现刘晓波主观善意的词句，如《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中提到“非暴力维权运动部追求夺取政权的目标，而是致力于建设一个可以有尊严地活着的人性社会”。</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二）通过公诉人的举证可以看出，包括被指控的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在内的刘晓波的所有文章都发表在国外的“观察”、“<font face="Times New Roman">BBC</font><font face="宋体">中文网”、“独立中文笔会”等网站上，而这些网站须使用解密工具才能进入，国内的一般网民根本看不到这些网站上的文章。如果认定刘晓波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哪么公诉机关就应该提供被指控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在国内发表的证据，遗憾的是，公诉机关并没有向法庭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换句话说，只有国内的网民看到刘晓波的文章，才有可能被其文章所“煽动”，才可能达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连看都看不到，怎么被煽动；在国外的网民根本不可能实施颠覆中国政权的行为，且国外网站上比刘晓波的文章激烈、尖锐许多倍的文章数不胜数，国外网民根本不可能受其文章的煽动而颠覆中国政权。</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二、《起诉书》对刘晓波的指控完全是“以偏概全”、“断章取义”</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晓波自<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5</font><font face="宋体">年以来通过互联网先后在“观察”、“</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BBC</font><font face="宋体">中文网”等境外网站发表《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等六篇煽动性文章进行造谣、诽谤，并引述这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中的一些词句据以认定刘晓波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辩护人认为，对任何人所写的文章，应当从其文章背景、语境、针对的问题以及作者个人一贯的观点、习惯用语等诸方面作全面综合分析，才能把握作者的本意，简言之，公诉机关从刘晓波写的近<font face="Times New Roman">800</font><font face="宋体">篇文章</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00</font><font face="宋体">余万字（其中</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5</font><font face="宋体">年以后的</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99</font><font face="宋体">篇文章</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10</font><font face="宋体">万字）中挑出六篇文章另加《零八宪章》，并在《起诉书》中引述这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里的</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50</font><font face="宋体">余字，据以认定刘晓波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显然是以偏概全、断章取义。</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二）如果按照《起诉书》这种断章取义的方式指控犯罪，那么下列观点：“中国各省应当脱离中央政府，最好分成<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7</font><font face="宋体">国，成立‘安徽共和国’、‘广东共和国’、‘台湾共和国’”（见毛泽东</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20</font><font face="宋体">年</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font face="宋体">月</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font face="宋体">日写的《反对统一》，及</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20</font><font face="宋体">年</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9</font><font face="宋体">月</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font><font face="宋体">日发表在《大公报》上的《湖南建设问题的根本问题——湖南共和国》等文章），“总之，要钱的是共产党，要粮的是共产党，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邓小平</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41</font><font face="宋体">年</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font><font face="宋体">月</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5</font><font face="宋体">日写的《党与抗日民主政权》，见《邓小平文选》第一卷），是不是也应当得出上述文章撰写者犯有“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或者“诬蔑、诽谤共产党的领导”这种结论呢？显然不能。同理是不是可以将邓小平的名言：“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理解成不管猫是不是患上传染病，也不管猫是不是抓咬主人、毁坏家具，只要能抓老鼠都是好猫，以及黄猫、花猫即便能抓老鼠也不是好猫呢？显然不能。</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三）历史已经证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57</font><font face="宋体">年“反右”是错误的，但如果我们今天翻看“大右派”（现在均已经获平凡）在</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57</font><font face="宋体">年的言论，其言论之尖刻，或者叫“反动”决不在刘晓波之下：比如说“马克思主义不符合中国国情，应取消用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清华大学教授徐璋本语），说“共产党搞的不好群众可以打到共产党、杀共产党人、推翻共产党”（人民大学讲师葛佩琦语，葛佩琦是毛泽东亲自点名的大右派）：“今天的问题是（一党专制）制度问题，我声明绝不参加共产党”（费孝通语）等等，我们难道还不应吸取历史教训，还要重蹈“因言治罪”及“文字狱”的历史覆辙吗？</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四）类似刘晓波观点的文章现在在互联网上并无罕见，在互联网上有很多比刘晓波的观点更偏激，用语更激烈的文章，难道能把些这些文章的人（据说有数以万计的人）都抓起来定罪吗？</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三、《起诉书》的指控混淆了公民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一）刘晓波撰写的文章，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辩护人认为：刘晓波撰写的文章表达的只是一种比较尖刻、激烈的批评而已，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及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享有的基本人权。</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布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辩护人认为：刘晓波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相关制度持有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是无可厚非的，即便刘晓波所发表的针对中国共产党及国家机关的批评性言论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仍然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范畴，是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而不应认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二）刘晓波撰写的文章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急迫的威胁”，不应认为为犯罪。</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如前所述，撰写并发表文章属言论自由的范畴。虽然言论自由在一般情况下不容侵犯和剥夺，然而如果言论直接危害了国家安全，则可以受到禁止，这也是《刑法》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理基础。但是认定某种言论是否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就可能侵犯人权。目前在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得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惩罚：<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font face="宋体">、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动；</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font><font face="宋体">、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font><font face="宋体">、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而且即刻的联系。”这一原则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刘晓波撰写的文章并没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的言词，客观上也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刘晓波撰写的文章都是在国外网站上发表的，国内不通过特殊手段根本看不到），相反，刘晓波所写文章里主张“和平”“理性”“非暴力”渐进式的改革，对于国家安全显然构不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故不应被认定为犯罪。</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三）《起诉书》指控的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没有“造谣、诽谤、诬蔑”的内容</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造谣”的词典释义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众”，“诽谤”的词典释义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的词典释义是：“捏造事实毁坏别人名誉”（分别见《现代汉语词典》<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3</font><font face="宋体">年</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font face="宋体">月第</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font><font face="宋体">版第</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443</font><font face="宋体">页，第</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15</font><font face="宋体">页，第</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211</font><font face="宋体">页）；简言之，“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是“造谣”、“诽谤”、“诬蔑”涉及的是事实判断、事实真伪的问题，但公诉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刘晓波文章阐述的事实是虚构的：</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1<font face="宋体">、被指控的文章中的①“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②“凡是独裁政权，都喜欢倡导爱国主义，而独裁爱国主义不过是祸国殃民的藉口而已。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③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等，仅仅是他个人的政治观点及对新闻事件的看法，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不是“事实判断”的基本概念，其指控不能成立。</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2<font face="宋体">、《零八宪章》中关于“在当今世界的所有大国里，唯独中国还处于威权主义政治生态中，并由此造成延绵不绝的人权灾难和社会危机，束缚了中华民族的自身发展，制约了人类文明的进步”的表述是对</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49</font><font face="宋体">年以来的中国历史所做的结论，“人权灾难和社会危机指的是“反右、大跃进、文革、六四、打压民间宗教活动与维权运动”（见留下当庭陈述）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是刘晓波主观臆造的谣言，不存在诽谤问题。</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在此需要指出的是，《零八宪章》中的价值理念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理念是一致的，比如，关于自由、人权、平等的表述，见之于《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二、三条之规定，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九、十二、十四、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五、二十六条之规定（需要强调的是，《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最重要的官方文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不可能不认可《世界人权宣言》的理念。</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中国政府在十年前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零八宪章》中主张不仅不违反《宪法》，而且与《宪法》的诸多规定相吻合，比如，司法独立（《宪法》一百二十六条）、人权保障（《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公职选举（《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结社、集会、言论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宗教自由（《宪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环境保护（《宪法》第二十六条）等。</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起诉书》指控的“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观点并非刘晓波所首创，是中国共产党及其主要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等人一贯的政治主张，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指出“既然有饭大家吃，就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新华日报》<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46</font><font face="宋体">年</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font><font face="宋体">月</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0</font><font face="宋体">日社论论及“一党独裁，遍地是灾”，刘少奇曾说过“一党专政反民主，共产党决不搞一党专政”（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1</font><font face="宋体">年版上卷第</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72-176</font><font face="宋体">页），《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载明“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难道中国共产党及其主要领导人提出反对一党专制，建立联邦共和国就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刘晓波等人提出的这种主张就要注定有牢狱之灾吗？</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四）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得处罚”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不应认定刘晓波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1<font face="宋体">、至今为止，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高），都没有对“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做出明确的界定，即有权解释；故此罪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如何作为严谨的、科学的区分，至今没有令人信服的标准，比如说，在何种情况下，发表何种言论就构成犯罪；因此导致在司法界对此罪的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模糊性，导致公民在发表言论时，无法对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个“合理预期”，这实质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因此，辩护人认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两高”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之前，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得处罚”原则，也不应认定刘晓波有罪并处以刑罚。</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2<font face="宋体">、作为常识，刘晓波撰写的文章，只有他本人做出的阐释才最接近文章的本意，别人的注释只能作为参照；本案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当庭供述中，刘晓波均表示，他所撰写的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只是在表达自己对时事的观点和主张，没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意思，故即使公诉人对其撰写的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做了不一样的解读，即解读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常识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庭也不应当认定刘晓波的行为构成犯罪。</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四、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一）关于侦查及审查起诉程序</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刘晓波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8</font><font face="宋体">年</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2</font><font face="宋体">月</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9</font><font face="宋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9</font><font face="宋体">年</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font><font face="宋体">月</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3</font><font face="宋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9</font><font face="宋体">年</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2</font><font face="宋体">月</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font face="宋体">日本案被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2</font><font face="宋体">月</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8</font><font face="宋体">日下午公诉机关通知律师办理辩护手续，次日辩护人复制了卷宗材料，</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2</font><font face="宋体">月</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font face="宋体">日本案即起诉至法院。我们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对刘晓波监视居住及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理由是：</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1<font face="宋体">、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侦查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的才可以由侦察机关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而刘晓波北京游合法居所，却没有依法对其居所进行监视居住），②被监视居住人有权和共同生活的家人共同居住（刘晓波在监视居住期间只被允许与妻子见面两次，其妻根本不知道刘晓波关在什么地方），③被监视居住人会见律师无需批准（刘晓波妻子为其委托的律师多次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与刘见面的要求，得不到任何答复）；而本案的侦查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完全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去做。北京市公安局对刘晓波的监视居住实际上是变相羁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督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4</font><font face="宋体">年</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2</font><font face="宋体">月</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8</font><font face="宋体">日发布）的规定，如果法庭要对刘晓波作出有罪判决，该“监视居住”期间应当折抵刑期。</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2<font face="宋体">、根据《刑诉法》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人的意见；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2</font><font face="宋体">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公诉机关根本没有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2</font><font face="宋体">月</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8</font><font face="宋体">日到</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9</font><font face="宋体">日一天多的时间里，辩护人连卷宗都没有阅完，也根本无从提从辩护性的律师意见。公诉机关在该程序上违反了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二）关于审判程序</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1<font face="宋体">、法庭没有依法定期限将开庭通知书送达辩护人</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2009<font face="宋体">年</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2</font><font face="宋体">月</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2</font><font face="宋体">日（星期日）下午两点半左右，本案辩护人接到本案承办法官的电话，说本案将于</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9</font><font face="宋体">年</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2</font><font face="宋体">月</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3</font><font face="宋体">日（星期三）上午九点在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开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辩护人。该“三日”应当理解为间隔三日，是整足的三日，开庭及通知的当天均不应计算在内，而星期日（<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font><font face="宋体">日）下午两点半到星期三（</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3</font><font face="宋体">日）上午九点显然不足三日。</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2<font face="宋体">、审判长对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拒绝进行质证没有任何法律及法理依据</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庭审时，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一贯反对一党专制并曾主张建立联邦共和国的相关文献，以证明《起诉书》对刘晓波的指控不能成立，但审判长以公诉人没有时间做质证最准为由予以拒绝质证。</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辩护人认为，①如果公诉人对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做必要的质证准备（开庭前辩护人与公诉人已就该证据做过简要的沟通说明），法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font face="Times New Roman">&lt;</font><font face="宋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gt;</font><font face="宋体">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诉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而不能拒绝质证；审判长的上述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②从法理上讲，刑事诉讼的采证原则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要辩护方提交的证据构成“合理怀疑”，不管在什么时间向法庭出示，均应予以质证而不能拒绝。</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3<font face="宋体">、审判长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发言时间进行限制没有任何法律及法理依据</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在法庭辩护开始前，审判长要求被告人、辩护人的发言时间不得超过公诉人的发言时间，并当场看表计时；因为法律规定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实际上就造成了公诉人在控制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发言时间（如果公诉人只说一句话“要求法庭从严惩处被告人”，可能只有几秒的的时间，被告人、辩护人怎么进行辩护？）。</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辩护人认为，①审判长事先设定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发言时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②从法理上讲，审判长的上述做法已构成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侵害；③相对于被告人来说，公诉机关显然是强势一方，把强势一方的发言时间与被告人、辩护人的发言时间等同，貌似公平而实质上是不公平的。</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4<font face="宋体">、审判长对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再三打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本案庭审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时，审判长多次打断刘晓波的最后陈述，比如，当刘晓波说到，其思想心路历程在<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9</font><font face="宋体">年</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font><font face="宋体">月发生转折时，审判长打断说，涉及“六四”事件，退一步讲，即使刘晓波的发言真的涉及“六四”事件，也没有骤然打断的道理。</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我国正处于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此过程中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有分歧是非常正常的，特别是在对待某些罪域非罪的问题上更是如此，但辩护人始终坚信，有利于尊重和保障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基本人权的判决是公正的判决，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刘晓波无罪。</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text-align:right;"><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刘晓波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text-align:right;"><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text-align:right;"><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尚宝军</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律师</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text-align:right;"><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丁锡奎</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律师</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text-align:right;"><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span></p>
<p style="margin-top:0;margin-bottom:0;text-align:right;"><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span><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pan></p>
</div>
</div>
</div>
<br />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comments/jajia.wordpress.com/5/"><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comments/jajia.wordpress.com/5/"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delicious/jajia.wordpress.com/5/"><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delicious/jajia.wordpress.com/5/"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facebook/jajia.wordpress.com/5/"><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facebook/jajia.wordpress.com/5/"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twitter/jajia.wordpress.com/5/"><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twitter/jajia.wordpress.com/5/"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stumble/jajia.wordpress.com/5/"><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stumble/jajia.wordpress.com/5/"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digg/jajia.wordpress.com/5/"><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digg/jajia.wordpress.com/5/"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reddit/jajia.wordpress.com/5/"><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reddit/jajia.wordpress.com/5/" /></a> <img alt="" border="0" src="http://stats.wordpress.com/b.gif?host=jajia.wordpress.com&amp;blog=21168351&amp;post=5&amp;subd=jajia&amp;ref=&amp;feed=1" width="1" height="1"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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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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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5 Dec 2009 19:24:04 +0000</pubDate>
		<dc:creator>jaji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心花社电]]></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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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声明：微软LIVE的员工们，这篇文章是中国的官方文件，请不要以违反当地法律而删除。否则我会告贵公司的。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9）一中刑初字第390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劉曉波，男，53歲（1955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出生土吉林省長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青春街5號2-1-2號，暫住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免予刑事處分；1996年9月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處勞動教養三年。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拘傳，12月9日被監視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丁錫奎，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尚寶軍，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刑訴（2009）2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曉波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張榮革、代理檢察員潘雪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曉波及其辯護人丁錫奎、尚寶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曉波出于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滿，自2005年以來，通過互聯網先後在“觀察”、“BBC中文網”等境外網站上發表《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等煽動性文章。在文章中造謠、誹謗︰“自從中共掌權以來，中共歷代獨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權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獨裁政權提倡的官方愛國主義，是‘以黨代國’體制的謬論，愛國的實質是要求人民愛獨裁政權、愛獨裁黨、愛獨裁者，是盜用愛國主義之名而行禍國殃民之實”；“中共的這一切手段，都是獨裁者維持最後統治的權宜之計，根本無法長久地支撐這座已經出現無數裂痕的獨裁大廈”。並煽動︰“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自由中國的出現，與其寄希望于統治者的‘新政’，遠不如寄希望于民間‘新力量’的不斷擴張”。 2008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劉曉波還伙同他人起草、炮制了《零八憲章》，提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主張，試圖煽動顛覆現政權。劉曉波在征集三百余人簽名後，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用電子郵件發給境外網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境外網站上公開發表。 被告人劉曉波作案後被查獲歸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劉曉波犯罪的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劉曉波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行重大。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曉波在法庭審理中辯稱︰自己無罪，自己只是行使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自己所發表的批評性言論，並未給他人帶來實際損害，也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被告人劉曉波的辯護人在法庭審理中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劉曉波撰寫的六篇文章及《零八憲章》沒有造謠、誹謗、誣蔑的內容。劉曉波所發表的文章屬于公民言論自由、表達個人觀點的範疇，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曉波出于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滿，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間，在其暫住處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以撰寫並在互聯網“觀察”、“BBC中文網”等網站發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動他人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劉曉波在發表的《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文章中誹謗︰“自從中共掌權以來，中共歷代獨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權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獨裁政權提倡的官方愛國主義，是‘以黨代國’體制的謬論，愛國的實質是要求人民愛獨裁政權、愛獨裁黨、愛獨裁者，是盜用愛國主義之名而行禍國殃民之實”；“中共的這一切手段，都是獨裁者維持最後統治的權宜之計，根本無法長久地支撐這座已經出現無數裂痕的獨裁大廈”。並煽動︰“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自由中國的出現，與其寄希望于統治者的‘新政’，遠不如寄希望于民間‘新力量’的不斷擴張”。 2008年9月至12月間，劉曉波又伙同他人撰寫了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煽動性主張。劉曉波伙同他人在征集三百余人對文章的簽名後，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用電子郵件發給境外網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境外網站上公開發布。劉曉波在互聯網站發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網站鏈接、轉載並被多人瀏覽。 被告人劉曉波作案後被查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劉霞的證言證明︰她是劉曉波的妻子，與劉曉波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家中一共有三台電腦，其中一個台式機，兩個筆記本電腦。因為她根本不懂電腦。劉曉波使用電腦主要是寫文章和上網，家里只有她和劉曉波兩個人單獨住，沒有其他人，平時家里也不怎來客人，劉曉波有聚會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家里的電腦以什形式上網她不清楚，是2001年底劉曉波聯系安裝的。她和劉曉波平日的生活來源就是劉曉波寫東西的稿費，劉曉波在銀行以她的名字開戶，稿費不定期的匯到帳戶里，她每月不定期的去銀行取錢。 2、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開戶證明》和《銀行匯款單據》證明︰劉曉波的妻子劉霞的銀行賬戶接收和支取過境外匯款（外幣）。 3、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關于協助對相關數據進行調查的復函》證明︰劉曉波使用的ABSL賬號，有上網記錄。 4、證人張祖樺的證言證明︰他與劉曉波于2008年年底共同制作完成了《零八憲章》，他也征集了簽名，後劉曉波將《零八憲章》發表在境外網站。 5、證人何永勤的證言證明︰2008年12月初，他收到劉曉波發的《零八憲章》的電子郵件，劉曉波讓他看後簽名，他看後以電子郵件形式回復劉曉波，表示同意簽名。 6、證人趙世英的證言證明︰2008年10月份，劉曉波通過網絡向他傳送了憲章，並征求他的修改意見，讓他尋找別人簽名，他在一次聚會上拿出憲章給聚會的十多人傳看，有四人表示願簽名。劉曉波還通過網絡讓他到廣州征集簽名，他到廣州征集了五人簽名。 7、證人姚博的證言證明︰2008年10月份，劉曉波在一次與他見面時，跟他說了憲章的事，他同意在憲章後簽名。 8、證人周舵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劉曉波到他家給他看了《零八憲章》的文稿，讓他幫助修改。劉曉波走後他看了文稿，但沒修改。當時沒談簽名的事，可後來在網上看到憲章時有他的簽名。 9、證人範春三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底，他和劉曉波等人一起吃飯時，劉曉波拿出《零八憲章》給他看了，劉曉波問他是否簽名，他同意簽名。他知道劉曉波在境外的“博訊”、“獨立中文筆會”等網站上發表文章，也在網上看到過，劉曉波寫的文章內容都是時政評論類的。 10、證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至12月間，他們的電子郵箱先後接收到電子郵件《零八憲章》，不知是誰發給他們的，他們分別簽名後將《零八憲章》發回了原郵箱。 11、證人王仲夏的證人證言證明︰2008年12月份，他在網上看到了《零八憲章》，他認同文章內容簽了名。後他印制了一些《零八憲章》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送給別人穿，宣傳《零八憲章》。 12、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及物證照片證明︰2008年12月8日，公安機關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劉曉波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進行了搜查，發現並扣壓了劉曉波撰寫並發送文章到互聯網上的工具二台筆記本電腦、一台台式電腦和一份《零八憲章》（征求意見稿）的打印件。 13、北京市網絡行業協會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2008年12月13日對搜查起獲的劉曉波的三台電腦內存儲的數據進行了電子數據司法鑒定，鑒定中發現、提取到電子文本《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和《零八憲章》。 在電腦中的SKYPE聊天軟件記錄信息中，發現、提取該軟件自2008年11月至12月8日間多次發送《零八憲章》及其“征求意見文本”的記錄。 14、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工作說明證明︰ （1）2008年1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紀元）的網站，該網站服務器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5年10月4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 （2）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紀元）和域名為www.obseruechina.net（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共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總點擊率402次。 （3）、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紀元）和域名為www.obseruechina.net（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2月26日和2006年2月27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總點擊率748次。 （4）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多面的中共獨裁》，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www.secretchina.com（看中國）和域名為www.obseruechina.net（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3月13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6個，總點擊率512次。 &#8230; <a href="http://jajia.wordpress.com/2009/12/26/%e5%8c%97%e4%ba%ac%e5%b8%82%e7%ac%ac%e4%b8%80%e4%b8%ad%e7%b4%9a%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8%91%e4%ba%8b%e5%88%a4%e6%b1%ba%e6%9b%b8/">繼續閱讀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img alt="" border="0" src="http://stats.wordpress.com/b.gif?host=jajia.wordpress.com&amp;blog=21168351&amp;post=6&amp;subd=jajia&amp;ref=&amp;feed=1" width="1" height="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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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声明：微软LIVE的员工们，这篇文章是中国的官方文件，请不要以违反当地法律而删除。否则我会告贵公司的。</p>
<p></div>
<div>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div>
<div>（2009）一中刑初字第3901號</div>
<div>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div>
<div>被告人劉曉波，男，53歲（1955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出生土吉林省長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青春街5號2-1-2號，暫住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免予刑事處分；1996年9月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處勞動教養三年。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拘傳，12月9日被監視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div>
<div>辯護人丁錫奎，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div>
<div>辯護人尚寶軍，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div>
<div>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刑訴（2009）2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曉波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張榮革、代理檢察員潘雪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曉波及其辯護人丁錫奎、尚寶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div>
<div>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曉波出于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滿，自2005年以來，通過互聯網先後在“觀察”、“BBC中文網”等境外網站上發表《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等煽動性文章。在文章中造謠、誹謗︰“自從中共掌權以來，中共歷代獨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權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獨裁政權提倡的官方愛國主義，是‘以黨代國’體制的謬論，愛國的實質是要求人民愛獨裁政權、愛獨裁黨、愛獨裁者，是盜用愛國主義之名而行禍國殃民之實”；“中共的這一切手段，都是獨裁者維持最後統治的權宜之計，根本無法長久地支撐這座已經出現無數裂痕的獨裁大廈”。並煽動︰“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自由中國的出現，與其寄希望于統治者的‘新政’，遠不如寄希望于民間‘新力量’的不斷擴張”。</div>
<div>2008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劉曉波還伙同他人起草、炮制了《零八憲章》，提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主張，試圖煽動顛覆現政權。劉曉波在征集三百余人簽名後，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用電子郵件發給境外網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境外網站上公開發表。</div>
<div>被告人劉曉波作案後被查獲歸案。</div>
<div>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劉曉波犯罪的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劉曉波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行重大。提請本院依法判處。</div>
<div>被告人劉曉波在法庭審理中辯稱︰自己無罪，自己只是行使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自己所發表的批評性言論，並未給他人帶來實際損害，也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div>
<div>被告人劉曉波的辯護人在法庭審理中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劉曉波撰寫的六篇文章及《零八憲章》沒有造謠、誹謗、誣蔑的內容。劉曉波所發表的文章屬于公民言論自由、表達個人觀點的範疇，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div>
<div>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曉波出于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滿，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間，在其暫住處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以撰寫並在互聯網“觀察”、“BBC中文網”等網站發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動他人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劉曉波在發表的《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文章中誹謗︰“自從中共掌權以來，中共歷代獨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權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獨裁政權提倡的官方愛國主義，是‘以黨代國’體制的謬論，愛國的實質是要求人民愛獨裁政權、愛獨裁黨、愛獨裁者，是盜用愛國主義之名而行禍國殃民之實”；“中共的這一切手段，都是獨裁者維持最後統治的權宜之計，根本無法長久地支撐這座已經出現無數裂痕的獨裁大廈”。並煽動︰“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自由中國的出現，與其寄希望于統治者的‘新政’，遠不如寄希望于民間‘新力量’的不斷擴張”。</div>
<div>2008年9月至12月間，劉曉波又伙同他人撰寫了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煽動性主張。劉曉波伙同他人在征集三百余人對文章的簽名後，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用電子郵件發給境外網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境外網站上公開發布。劉曉波在互聯網站發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網站鏈接、轉載並被多人瀏覽。</div>
<div>被告人劉曉波作案後被查獲歸案。</div>
<div>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div>
<div>1、證人劉霞的證言證明︰她是劉曉波的妻子，與劉曉波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家中一共有三台電腦，其中一個台式機，兩個筆記本電腦。因為她根本不懂電腦。劉曉波使用電腦主要是寫文章和上網，家里只有她和劉曉波兩個人單獨住，沒有其他人，平時家里也不怎來客人，劉曉波有聚會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家里的電腦以什形式上網她不清楚，是2001年底劉曉波聯系安裝的。她和劉曉波平日的生活來源就是劉曉波寫東西的稿費，劉曉波在銀行以她的名字開戶，稿費不定期的匯到帳戶里，她每月不定期的去銀行取錢。</div>
<div>2、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開戶證明》和《銀行匯款單據》證明︰劉曉波的妻子劉霞的銀行賬戶接收和支取過境外匯款（外幣）。</div>
<div>3、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關于協助對相關數據進行調查的復函》證明︰劉曉波使用的ABSL賬號，有上網記錄。</div>
<div>4、證人張祖樺的證言證明︰他與劉曉波于2008年年底共同制作完成了《零八憲章》，他也征集了簽名，後劉曉波將《零八憲章》發表在境外網站。</div>
<div>5、證人何永勤的證言證明︰2008年12月初，他收到劉曉波發的《零八憲章》的電子郵件，劉曉波讓他看後簽名，他看後以電子郵件形式回復劉曉波，表示同意簽名。</div>
<div>6、證人趙世英的證言證明︰2008年10月份，劉曉波通過網絡向他傳送了憲章，並征求他的修改意見，讓他尋找別人簽名，他在一次聚會上拿出憲章給聚會的十多人傳看，有四人表示願簽名。劉曉波還通過網絡讓他到廣州征集簽名，他到廣州征集了五人簽名。</div>
<div>7、證人姚博的證言證明︰2008年10月份，劉曉波在一次與他見面時，跟他說了憲章的事，他同意在憲章後簽名。</div>
<div>8、證人周舵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劉曉波到他家給他看了《零八憲章》的文稿，讓他幫助修改。劉曉波走後他看了文稿，但沒修改。當時沒談簽名的事，可後來在網上看到憲章時有他的簽名。</div>
<div>9、證人範春三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底，他和劉曉波等人一起吃飯時，劉曉波拿出《零八憲章》給他看了，劉曉波問他是否簽名，他同意簽名。他知道劉曉波在境外的“博訊”、“獨立中文筆會”等網站上發表文章，也在網上看到過，劉曉波寫的文章內容都是時政評論類的。</div>
<div>10、證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至12月間，他們的電子郵箱先後接收到電子郵件《零八憲章》，不知是誰發給他們的，他們分別簽名後將《零八憲章》發回了原郵箱。</div>
<div>11、證人王仲夏的證人證言證明︰2008年12月份，他在網上看到了《零八憲章》，他認同文章內容簽了名。後他印制了一些《零八憲章》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送給別人穿，宣傳《零八憲章》。</div>
<div>12、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及物證照片證明︰2008年12月8日，公安機關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劉曉波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進行了搜查，發現並扣壓了劉曉波撰寫並發送文章到互聯網上的工具二台筆記本電腦、一台台式電腦和一份《零八憲章》（征求意見稿）的打印件。</div>
<div>13、北京市網絡行業協會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2008年12月13日對搜查起獲的劉曉波的三台電腦內存儲的數據進行了電子數據司法鑒定，鑒定中發現、提取到電子文本《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和《零八憲章》。</div>
<div>在電腦中的SKYPE聊天軟件記錄信息中，發現、提取該軟件自2008年11月至12月8日間多次發送《零八憲章》及其“征求意見文本”的記錄。</div>
<div>14、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工作說明證明︰</div>
<div>（1）2008年1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紀元）的網站，該網站服務器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5年10月4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div>
<div>（2）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紀元）和域名為<a href="http://www.obseruechina.net">www.obseruechina.net</a>（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共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總點擊率402次。</div>
<div>（3）、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紀元）和域名為<a href="http://www.obseruechina.net">www.obseruechina.net</a>（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2月26日和2006年2月27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總點擊率748次。</div>
<div>（4）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多面的中共獨裁》，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a href="http://www.secretchina.com">www.secretchina.com</a>（看中國）和域名為<a href="http://www.obseruechina.net">www.obseruechina.net</a>（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3月13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6個，總點擊率512次。</div>
<div>（5）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a href="http://www.secretchina.com">www.secretchina.com</a>（看中國）的網站，網站服務器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5月7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7個，總點擊率57次。</div>
<div>（6）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a href="http://www.minzhuzhongguo.org">www.minzhuzhongguo.org</a>（民主中國）和域名為<a href="http://www.renyurenquan.org">www.renyurenquan.org</a>（人與人權）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7年8月1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8個，總點擊率488次。</div>
<div>（7）2008年1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標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a href="http://www.chinesepen.org">www.chinesepen.org</a>（獨立中文筆會）的網站，該網站服務器位于境外，顯示網絡發布時間為2008年12月9日，作者署名為公民群體。同日在域名為boxun.com（博訊）和域名為<a href="http://www.minzhuzhongguo.org">www.minzhuzhongguo.org</a>（民主中國）的網站，發現並下載了標題為《中國各界人士聯合發布&lt;零八憲章&gt;》，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8年12月8日和2008年12月9日。上述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12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33個，其中境外網站19篇，總點擊率5154次，回復158篇。2009年12月9日，在域名為<a href="http://www.2008xianzhang.info">www.2008xianzhang.info</a>（零八憲章）的互聯網站發現該網站首頁顯示截止至2009年12月9日，《零八憲章》簽名共計10390人。</div>
<div>（8）、2009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對劉曉波使用的電子郵件進行了核查，經查，劉曉波使用的郵箱屬境外，通過密碼登錄郵箱中核實，郵箱發件箱中最早發件時間為2008-11-25，發送的郵件中有30封涉及發送《零八憲章》。</div>
<div>15、劉曉波簽字確認的文章證明︰劉曉波對公安機關網絡監管部門下載、保存的文章《劉曉波︰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劉曉波︰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 劉曉波︰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劉曉波︰多面的中共獨裁》、《劉曉波︰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劉曉波︰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零八憲章》及從其電腦中提取的電子文本《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進行了辨認，劉曉波確認辨論的文章是其撰寫並發布到互聯網上的文章。劉曉波辨論並簽字確認的文章，有上述事實認定的煽動性言論。</div>
<div>16、被告人劉曉波的供訴證明︰劉曉波供認其使用電腦撰寫上述文章並發布在互聯網站上，劉曉波的供述與上述證據可相互印證。</div>
<div>17、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8日晚，到劉曉波的住處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將劉曉波抓獲。</div>
<div>18、原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90）中刑字第2373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96）京勞省字第3400號《勞動教養決定書》證明︰劉曉波于1991年1月26日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免予刑事處分；1996年9月26日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處勞動教養三年。</div>
<div>19、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材料證明了被告人劉曉波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況。</div>
<div>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曉波以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傳遞信息快、傳播範圍廣、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特點，采用撰寫並在互聯網上發布文章的方式，誹謗並煽動他人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犯罪時間長，主觀惡性大，發布的文章被廣為鏈接、轉載、瀏覽，影響惡劣，屬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應予從嚴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劉曉波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對于被告人劉曉波在法庭審理中提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已充分證明劉曉波利用互聯網的傳媒特點，以在互聯網上發表誹謗性文章的方式，實施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的行為，劉曉波的行為顯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構成犯罪。故劉曉波的上述辯護及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劉曉波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div>
<div>一、 被告人劉曉波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div>
<div>（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div>
<div>二、 隨案移送的劉曉波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沒收（請擔負後）。</div>
<div>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書面上述的應提交上述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div>
<div>審判長賈連春代理審判員鄭文偉翟長璽</div>
<div>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div>
<div>書記員顧昕</div>
<div>扣押物品處理清單</div>
<div>先烈物品予以沒收︰</div>
<div>1、 筆記本電腦（IBM牌T43型）1台</div>
<div>2、 筆記本電腦（聯想牌朝陽700Cfe）1台</div>
<div>3、 台式電腦（聯想牌家悅型）1台</div>
<div>《零八憲章》征求意見稿（隨案卷封存）7頁</div>
<div> </div>
</div>
<br />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comments/jajia.wordpress.com/6/"><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comments/jajia.wordpress.com/6/"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delicious/jajia.wordpress.com/6/"><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delicious/jajia.wordpress.com/6/"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facebook/jajia.wordpress.com/6/"><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facebook/jajia.wordpress.com/6/"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twitter/jajia.wordpress.com/6/"><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twitter/jajia.wordpress.com/6/"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stumble/jajia.wordpress.com/6/"><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stumble/jajia.wordpress.com/6/"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digg/jajia.wordpress.com/6/"><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digg/jajia.wordpress.com/6/" /></a> <a rel="nofollow" href="http://feeds.wordpress.com/1.0/goreddit/jajia.wordpress.com/6/"><img alt="" border="0" src="http://feeds.wordpress.com/1.0/reddit/jajia.wordpress.com/6/" /></a> <img alt="" border="0" src="http://stats.wordpress.com/b.gif?host=jajia.wordpress.com&amp;blog=21168351&amp;post=6&amp;subd=jajia&amp;ref=&amp;feed=1" width="1" height="1"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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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你们知道浊水溪的长度吗？</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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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7 Dec 2009 07:50:08 +0000</pubDate>
		<dc:creator>jajia</dc:creator>
				<category><![CDATA[潭南随笔]]></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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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东方早报书评     位于台北市南海路的台湾教育会馆，是1931年日据时期修建的三层西式建筑，外表颇像老上海的先施公司。这幢被列为古迹的建筑最近装修一新，作为“二二八国家纪念馆”之馆舍，后年对外开放。马英九在11月26日致辞时表示“无比欣慰”。二二八事件发生62年之后，国民党已经基本洗清“原罪”，在这个问题上不再受到诘难。    其实，在1991年国民党宣布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后，一直不停地就38年来的独裁统治向台湾民众道歉，国民党大佬几乎每年都要参加二二八追思会。1978年美台断交以来，台湾政治与社会发生急剧变化，进入了长达三十年的转型时期，2008年国民党重新执政，标志着台湾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民主政治体系。    最近，《我们台湾这些年》一书，引起许多大陆读者的关注，便是因为“这些年”正好就是台湾的转型时期。作者廖信忠，1977年生于台湾，目前在沪工作。“廖信忠”这个笔名纯属偶然，是一个大陆记者对他的化名，他便拿来用了。这本书是他自己三十年来的个人编年史。作者用极为平实的语言，像流水帐一样记录了自己的前半生及当时的台湾政治与文化生态。    台湾政治巨变发生于作者的少年时期，他参照了编年大事记再加上自己的回忆娓娓道来，虽然看起来颇有两层皮的感觉，但从字里行间，我们能够看出，当年台湾民众为摆脱国民党的专制统治，如何艰难地站了起来。而这段历史，却不为大陆民众所知。在连战登陆之前，普通大陆民众对台湾的印象只有两个：这是中国的一部分，曾经为国民党统治。    1979年美台断交后，时任“新闻局长”的宋楚瑜曾发表言辞铿锵的抗议，民间歌手侯德健当时发表了著名的歌曲《龙的传人》，由著名歌手李建复演唱，以鼓舞台湾民众之信心。后来张明敏翻唱之后，传至大陆。在1989年香港的“民主歌声献中华”晚会上，作者对歌词做了小小修改，后来长期是大陆KTV包房的必点歌曲，2000年王力宏又翻唱过一次。但是很少有人晓得这首歌的来源。    同样来自台湾却在大陆广为传唱的歌曲，还有罗大佑的《明天会更好》，1985年台湾首次演唱，随后被国民党拿来做竞选主题曲，罗大佑因此怒而不回台湾。我2008年在台湾观选之时，发现一个特别有趣的现象，蓝绿两党的选举造势晚会上，候选人都会用闽南语唱叶启田的《爱拼才会赢》，马英九、萧万长和蓝营民众一起唱，而在一街之隔的民进党的场子，谢长廷和苏贞昌也在唱这首歌。    从《龙的传人》到《爱拼才会赢》，歌词从“虽不曾看见长江美”到“人生可比是海上的波浪”，这三十年来，暗示着台湾人关于“中华民族”的宏大叙事结束了，而台湾的主体认同被逐步建立并且得到强化。在这三十年中，国民党做的最重要的事情也是本土化，蒋经国在最后也曾宣告说“我就是台湾人”，这毋宁视作是国民党对台湾主体认同萌发的一种反应。    在“美丽岛事件”发生的三个月前，留美法学硕士吕秀莲出版了《台湾的过去与未来》一书，书中提到，“台湾人是中华民族，爱台湾即是爱中国，讲台湾话就是讲中国话，珍惜台湾文化就是珍惜中华文化”。这一论述，巧妙地在“中华民族”这个大框架之下，把台湾人的“中国视角”变成“台湾视角”。这本书是当时党外历史最有系统的呈现，确立了台湾认同的历史叙事。“中央研究院”社会学所研究员萧阿勤认为，这是八十年代党外“台湾意识”的先声。    至今活跃在台湾政坛的绿营大佬，或多或少都与1979年的“美丽岛事件”相关。当时的《人民日报》，还把陈水扁、吕秀莲称为“反对国民党专制统治的英勇斗士”。许多台湾民众也都认为，这一事件是个人思想启蒙的起点。本书作者提到，“在一言堂的时代出版了这样一本异议杂志，大家看得爽，心里出了一口气，自然很喜欢。”可见，台湾民众的主体意识与国民党的独裁有着莫大关系。    在整个白色恐怖时代，国民党对自己的统治毫无信心。1970年，一家电器公司在《中国时报》上刊登录音机的广告，除了照片外，还有四句一号粗字套红的文字广告：“复兴文化的新利器，录音器材的大革命”，“毫毛细语，传真实录”。警备司令部认为这四句广告话暗含“文化大革命”和“毛语录”，出报当日上午，即派员到《中国时报》逮捕了广告设计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也受到相应的处分。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1968年1月，作家柏杨翻译了一幅影射两蒋父子的漫画，被判处死刑，在海外华人严正抗议之下，改判有期徒刑12年。殷海光的名著《中国文化的展望》也在这一时期被禁。可以说，在1979年之前，国民党面对的只是大陆来台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对独裁统治的反对，而在此之后，还要面对本土知识分子以“台湾意识”进行的抗争。这让蒋经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外部环境也不容乐观。1979年美国跟中国大陆建交之后，台湾更是风雨飘摇。1981年，布什副总统的幕僚李洁明（James R. Lilley）赴台担任美国在台协会（AIT）台北办事处长。他后来在回忆录里忆及当年到达台湾时的感受说，“在大陆关系上面，台湾有一股戒慎警惧、不太有信心的感觉。当它望向美国，实在没把握能得到什么样的支持。”    不过李洁明迅速看到了国民党的变化。在江南案之后，国民党开始允许候选人公开辩论。政府有些机关忙着取缔党外刊物，也有些机关迅速批准新刊物的登记发行。台湾的法律并没有完全毁灭民主的种子，至少基层自治从50年代开始就已经进入稳定的状态。知识分子只是把矛头对准了国民党中央。    民进党的成立无疑是解严的前奏。全台湾的媒体，只有《中国时报》做了报道。据说当时有人劝蒋经国抓人，但被蒋拒绝了。在民进党成立三天后，蒋经国开始研议《国家安全法》，计划解除戒严令。李洁明说，蒋经国认为台湾必须发展出政治、经济的典范，作为在对大陆关系上维持自主、独立地位的根据。蒋经国的特使也向当时的美国国家安全会议亚洲事务主任席格尔转述了蒋的四点方案，民主化、本土化、维持经济繁荣、向大陆开放。而所谓民主化的进程在当时的理解就必须包含解严、开放党禁、开放报禁。    本书作者提到，在解严前后的几年，是海外异议人士闯关回台的高峰期。当局对于居住在海外的异议人士，都有一套管制的“黑名单”。当然，还有一些三民主义青年团分子，在海外对异议人士进行跟踪和监视，或者替国民党政权在海外媒体上说好话和瞎话。国民党的这些伎俩当然更加让民众反感。    当时的人心向背已经很明显。貌似强大的国民党，虽然掌握着强大的军队、警察、特务力量，但在意识形态上，国民党太落后僵化了。党外运动大大增加了台湾民众的信心。台湾媒体人彭佳予曾经评论说，当时即便是在国民党党内，也是人心思变。国民党这个执政巨人，在整个80年代，随时都有可能倒下来。    这种变化显示在很多方面。本书作者提及自己小学和中学的课程，教材均是以中国视角编撰的。这并不难理解，蒋中正去台之后，向以正统自居，在大陆进行“文化大革命”的时候，蒋中正反其道而行之，在台湾进行“中华文化复兴运动”，自认道统来自孔子、孟子、王阳明、孙中山，所以国文教材中的文言文要占到八成以上。    地理课更可怕，要“背诵很多我们都不知道的地名”，要知道，按照当时台湾的法律，中国有35个行省、两个地方（蒙古、西藏）、一个特别行政区（海南），共38个省级行政区域，首都还在南京。当政治气氛宽松之后，授课老师就对现行教材表现出不满。    作者回忆道，地理老师对学生说，“你们大家都知道长江黄河的长度，跨过哪些省，可是你们知道不知道浊水溪的长度？能不能排列出台湾从北到南的县、市名呢？”这显然是知识分子对于国民党僵化教育的反抗，中学时期正是学生价值观的形成阶段，教师在授课之余，便会灌输与“中华意识”不同的“台湾意识”。但考虑到当局的态度，许多老师也不敢明讲。    当时台湾每一个单位和机构里，都有一个“人二室”，对该机构人员的政治思想进行监督。我第一次看到“人二室”这个名词，不之解，询之台湾朋友，他查了大量资料后告诉我，全称是“人事处第二室”，专门监督职员是否有违法言论或者行为。    作者在本书中也提到“人二室”，还讲了几个好玩的政治段子，特别像前苏联和东德的情况。“人二室”后来在“动员戡乱临时条款”废止后，也被废除，意味着当局停止了对民众思想的监控和禁锢。作者认为，这对思想言论的进步起了很大作用。    作者觉得学生时代受教育的毒害过深，当局对学生进行的“填鸭教育”让一切事物都具备标准答案，思考过于粗略，常常流于二分，非黑即白，容不得跟当局不一致的政治价值观。不过即便如此，但在解严后涌现出的信息洪流，却迅速改变了这一代人对这块土地、对政治价值的认识。    报禁党禁是1987年解除的，当时台湾只有32家报纸，而1989年登记在册的报纸竟然有384家，短短两年内，增长了何止十倍。新的报纸杂志纷纷成立。1993年后，国民党又放开了无线、有线电视台执照，广播频道也因之调整，新的电台电视台也相继成立。    民进党前辈康宁祥在1989年成立《首都早报》，1990年李登辉提名郝柏村担任“行政院长”时，这份报纸的头版头条标题是：《干！反对军人组阁！》。当年8月27日，这份报纸倒闭，三个月后，国民党颁发了“新闻公众服务奖”给《首都早报》。当时的国民党，心胸已然开阔了很多，很欢迎媒体的批评了。这样开放的言论环境一直持续到今天。    早在解严之前，已经有作家回到乡土，建构台湾意识的文学叙事系统。比如吴浊流的《亚细亚的孤儿》、锺理和的《笠山农场》、锺肇政的《台湾人三部曲》。这些作品在八十年代更成为台湾本土文学的经典之作。许多媒体公开讨论“台湾认同”，知识分子则努力挖掘台湾过去的历史，延续在威权时代已经萌生的国族认同，由此产生了新的一批代表本土的文化产品。如今类似的作品已经成为常态，最近几年的电影《海角七号》、《最遥远的距离》即是这种情绪的表达。  “戡乱条款”的废止，等于国民党对外宣布不再把反攻大陆作为长期目标，而是要进行本土化转型。易言之，本土知识分子建构起来的“台湾认同”，已经逐步取得了主导性地位，而国民党不得不去顺从这种历史潮流。    而后台湾的变化就成为水到渠成之事。作者参与1996年的首次领导人直接选举，觉得这样的选举简直是个嘉年华，有吃有喝还能玩儿。2008年选举期间，我去高雄看民进党的造势晚会，“农十六”体育场周边，各种台湾小吃都有，卖风筝的卖工艺品的，狗也在边上跑来跑去，许多人抱着孩子去，无非是看个热闹。选举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没什么大不了的，也不是什么洪水猛兽。    作者写这本书的本义在于，帮助“全然不了解台湾的大陆人了解台湾。”其实台湾人也不了解大陆人。经过六十年的分隔，两岸民众已经非常陌生。所幸2005年，国民党领导人来到大陆，开创了两岸关系的新时代，并且在国民党重新执政后，两岸迅速签订了关系两岸发展的九个协议，让海峡的距离变得更短，这绝对是中国当代史上最令人欣喜的一章。    台湾人是否会重新捡起《龙的传人》这首歌，如今尚无定论，但海峡在变窄，民众之间的交流也日益频繁，那些来自于台湾的流行歌曲和文学作品也影响了几代大陆人，我们实不能低估文化带来的变革力量，这一天，终究不会太远。<img alt="" border="0" src="http://stats.wordpress.com/b.gif?host=jajia.wordpress.com&amp;blog=21168351&amp;post=7&amp;subd=jajia&amp;ref=&amp;feed=1" width="1" height="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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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a href="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31/node2433/userobject1ai201031.shtml" target="_blank">东方早报书评</a></div>
<div>    位于台北市南海路的台湾教育会馆，是1931年日据时期修建的三层西式建筑，外表颇像老上海的先施公司。这幢被列为古迹的建筑最近装修一新，作为“二二八国家纪念馆”之馆舍，后年对外开放。马英九在11月26日致辞时表示“无比欣慰”。二二八事件发生62年之后，国民党已经基本洗清“原罪”，在这个问题上不再受到诘难。<br />    其实，在1991年国民党宣布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后，一直不停地就38年来的独裁统治向台湾民众道歉，国民党大佬几乎每年都要参加二二八追思会。1978年美台断交以来，台湾政治与社会发生急剧变化，进入了长达三十年的转型时期，2008年国民党重新执政，标志着台湾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民主政治体系。<br />    最近，《我们台湾这些年》一书，引起许多大陆读者的关注，便是因为“这些年”正好就是台湾的转型时期。作者廖信忠，1977年生于台湾，目前在沪工作。“廖信忠”这个笔名纯属偶然，是一个大陆记者对他的化名，他便拿来用了。这本书是他自己三十年来的个人编年史。作者用极为平实的语言，像流水帐一样记录了自己的前半生及当时的台湾政治与文化生态。<br />    台湾政治巨变发生于作者的少年时期，他参照了编年大事记再加上自己的回忆娓娓道来，虽然看起来颇有两层皮的感觉，但从字里行间，我们能够看出，当年台湾民众为摆脱国民党的专制统治，如何艰难地站了起来。而这段历史，却不为大陆民众所知。在连战登陆之前，普通大陆民众对台湾的印象只有两个：这是中国的一部分，曾经为国民党统治。<br />    1979年美台断交后，时任“新闻局长”的宋楚瑜曾发表言辞铿锵的抗议，民间歌手侯德健当时发表了著名的歌曲《龙的传人》，由著名歌手李建复演唱，以鼓舞台湾民众之信心。后来张明敏翻唱之后，传至大陆。在1989年香港的“民主歌声献中华”晚会上，作者对歌词做了小小修改，后来长期是大陆KTV包房的必点歌曲，2000年王力宏又翻唱过一次。但是很少有人晓得这首歌的来源。<br />    同样来自台湾却在大陆广为传唱的歌曲，还有罗大佑的《明天会更好》，1985年台湾首次演唱，随后被国民党拿来做竞选主题曲，罗大佑因此怒而不回台湾。我2008年在台湾观选之时，发现一个特别有趣的现象，蓝绿两党的选举造势晚会上，候选人都会用闽南语唱叶启田的《爱拼才会赢》，马英九、萧万长和蓝营民众一起唱，而在一街之隔的民进党的场子，谢长廷和苏贞昌也在唱这首歌。<br />    从《龙的传人》到《爱拼才会赢》，歌词从“虽不曾看见长江美”到“人生可比是海上的波浪”，这三十年来，暗示着台湾人关于“中华民族”的宏大叙事结束了，而台湾的主体认同被逐步建立并且得到强化。在这三十年中，国民党做的最重要的事情也是本土化，蒋经国在最后也曾宣告说“我就是台湾人”，这毋宁视作是国民党对台湾主体认同萌发的一种反应。<br />    在“美丽岛事件”发生的三个月前，留美法学硕士吕秀莲出版了《台湾的过去与未来》一书，书中提到，“台湾人是中华民族，爱台湾即是爱中国，讲台湾话就是讲中国话，珍惜台湾文化就是珍惜中华文化”。这一论述，巧妙地在“中华民族”这个大框架之下，把台湾人的“中国视角”变成“台湾视角”。这本书是当时党外历史最有系统的呈现，确立了台湾认同的历史叙事。“中央研究院”社会学所研究员萧阿勤认为，这是八十年代党外“台湾意识”的先声。<br />    至今活跃在台湾政坛的绿营大佬，或多或少都与1979年的“美丽岛事件”相关。当时的《人民日报》，还把陈水扁、吕秀莲称为“反对国民党专制统治的英勇斗士”。许多台湾民众也都认为，这一事件是个人思想启蒙的起点。本书作者提到，“在一言堂的时代出版了这样一本异议杂志，大家看得爽，心里出了一口气，自然很喜欢。”可见，台湾民众的主体意识与国民党的独裁有着莫大关系。<br />    在整个白色恐怖时代，国民党对自己的统治毫无信心。1970年，一家电器公司在《中国时报》上刊登录音机的广告，除了照片外，还有四句一号粗字套红的文字广告：“复兴文化的新利器，录音器材的大革命”，“毫毛细语，传真实录”。警备司令部认为这四句广告话暗含“文化大革命”和“毛语录”，出报当日上午，即派员到《中国时报》逮捕了广告设计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也受到相应的处分。<br />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1968年1月，作家柏杨翻译了一幅影射两蒋父子的漫画，被判处死刑，在海外华人严正抗议之下，改判有期徒刑12年。殷海光的名著《中国文化的展望》也在这一时期被禁。可以说，在1979年之前，国民党面对的只是大陆来台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对独裁统治的反对，而在此之后，还要面对本土知识分子以“台湾意识”进行的抗争。这让蒋经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br />    外部环境也不容乐观。1979年美国跟中国大陆建交之后，台湾更是风雨飘摇。1981年，布什副总统的幕僚李洁明（James R. Lilley）赴台担任美国在台协会（AIT）台北办事处长。他后来在回忆录里忆及当年到达台湾时的感受说，“在大陆关系上面，台湾有一股戒慎警惧、不太有信心的感觉。当它望向美国，实在没把握能得到什么样的支持。”<br />    不过李洁明迅速看到了国民党的变化。在江南案之后，国民党开始允许候选人公开辩论。政府有些机关忙着取缔党外刊物，也有些机关迅速批准新刊物的登记发行。台湾的法律并没有完全毁灭民主的种子，至少基层自治从50年代开始就已经进入稳定的状态。知识分子只是把矛头对准了国民党中央。<br />    民进党的成立无疑是解严的前奏。全台湾的媒体，只有《中国时报》做了报道。据说当时有人劝蒋经国抓人，但被蒋拒绝了。在民进党成立三天后，蒋经国开始研议《国家安全法》，计划解除戒严令。李洁明说，蒋经国认为台湾必须发展出政治、经济的典范，作为在对大陆关系上维持自主、独立地位的根据。蒋经国的特使也向当时的美国国家安全会议亚洲事务主任席格尔转述了蒋的四点方案，民主化、本土化、维持经济繁荣、向大陆开放。而所谓民主化的进程在当时的理解就必须包含解严、开放党禁、开放报禁。<br />    本书作者提到，在解严前后的几年，是海外异议人士闯关回台的高峰期。当局对于居住在海外的异议人士，都有一套管制的“黑名单”。当然，还有一些三民主义青年团分子，在海外对异议人士进行跟踪和监视，或者替国民党政权在海外媒体上说好话和瞎话。国民党的这些伎俩当然更加让民众反感。<br />    当时的人心向背已经很明显。貌似强大的国民党，虽然掌握着强大的军队、警察、特务力量，但在意识形态上，国民党太落后僵化了。党外运动大大增加了台湾民众的信心。台湾媒体人彭佳予曾经评论说，当时即便是在国民党党内，也是人心思变。国民党这个执政巨人，在整个80年代，随时都有可能倒下来。<br />    这种变化显示在很多方面。本书作者提及自己小学和中学的课程，教材均是以中国视角编撰的。这并不难理解，蒋中正去台之后，向以正统自居，在大陆进行“文化大革命”的时候，蒋中正反其道而行之，在台湾进行“中华文化复兴运动”，自认道统来自孔子、孟子、王阳明、孙中山，所以国文教材中的文言文要占到八成以上。<br />    地理课更可怕，要“背诵很多我们都不知道的地名”，要知道，按照当时台湾的法律，中国有35个行省、两个地方（蒙古、西藏）、一个特别行政区（海南），共38个省级行政区域，首都还在南京。当政治气氛宽松之后，授课老师就对现行教材表现出不满。<br />    作者回忆道，地理老师对学生说，“你们大家都知道长江黄河的长度，跨过哪些省，可是你们知道不知道浊水溪的长度？能不能排列出台湾从北到南的县、市名呢？”这显然是知识分子对于国民党僵化教育的反抗，中学时期正是学生价值观的形成阶段，教师在授课之余，便会灌输与“中华意识”不同的“台湾意识”。但考虑到当局的态度，许多老师也不敢明讲。<br />    当时台湾每一个单位和机构里，都有一个“人二室”，对该机构人员的政治思想进行监督。我第一次看到“人二室”这个名词，不之解，询之台湾朋友，他查了大量资料后告诉我，全称是“人事处第二室”，专门监督职员是否有违法言论或者行为。<br />    作者在本书中也提到“人二室”，还讲了几个好玩的政治段子，特别像前苏联和东德的情况。“人二室”后来在“动员戡乱临时条款”废止后，也被废除，意味着当局停止了对民众思想的监控和禁锢。作者认为，这对思想言论的进步起了很大作用。<br />    作者觉得学生时代受教育的毒害过深，当局对学生进行的“填鸭教育”让一切事物都具备标准答案，思考过于粗略，常常流于二分，非黑即白，容不得跟当局不一致的政治价值观。不过即便如此，但在解严后涌现出的信息洪流，却迅速改变了这一代人对这块土地、对政治价值的认识。<br />    报禁党禁是1987年解除的，当时台湾只有32家报纸，而1989年登记在册的报纸竟然有384家，短短两年内，增长了何止十倍。新的报纸杂志纷纷成立。1993年后，国民党又放开了无线、有线电视台执照，广播频道也因之调整，新的电台电视台也相继成立。<br />    民进党前辈康宁祥在1989年成立《首都早报》，1990年李登辉提名郝柏村担任“行政院长”时，这份报纸的头版头条标题是：《干！反对军人组阁！》。当年8月27日，这份报纸倒闭，三个月后，国民党颁发了“新闻公众服务奖”给《首都早报》。当时的国民党，心胸已然开阔了很多，很欢迎媒体的批评了。这样开放的言论环境一直持续到今天。<br />    早在解严之前，已经有作家回到乡土，建构台湾意识的文学叙事系统。比如吴浊流的《亚细亚的孤儿》、锺理和的《笠山农场》、锺肇政的《台湾人三部曲》。这些作品在八十年代更成为台湾本土文学的经典之作。许多媒体公开讨论“台湾认同”，知识分子则努力挖掘台湾过去的历史，延续在威权时代已经萌生的国族认同，由此产生了新的一批代表本土的文化产品。如今类似的作品已经成为常态，最近几年的电影《海角七号》、《最遥远的距离》即是这种情绪的表达。<br />  “戡乱条款”的废止，等于国民党对外宣布不再把反攻大陆作为长期目标，而是要进行本土化转型。易言之，本土知识分子建构起来的“台湾认同”，已经逐步取得了主导性地位，而国民党不得不去顺从这种历史潮流。<br />    而后台湾的变化就成为水到渠成之事。作者参与1996年的首次领导人直接选举，觉得这样的选举简直是个嘉年华，有吃有喝还能玩儿。2008年选举期间，我去高雄看民进党的造势晚会，“农十六”体育场周边，各种台湾小吃都有，卖风筝的卖工艺品的，狗也在边上跑来跑去，许多人抱着孩子去，无非是看个热闹。选举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没什么大不了的，也不是什么洪水猛兽。<br />    作者写这本书的本义在于，帮助“全然不了解台湾的大陆人了解台湾。”其实台湾人也不了解大陆人。经过六十年的分隔，两岸民众已经非常陌生。所幸2005年，国民党领导人来到大陆，开创了两岸关系的新时代，并且在国民党重新执政后，两岸迅速签订了关系两岸发展的九个协议，让海峡的距离变得更短，这绝对是中国当代史上最令人欣喜的一章。<br />    台湾人是否会重新捡起《龙的传人》这首歌，如今尚无定论，但海峡在变窄，民众之间的交流也日益频繁，那些来自于台湾的流行歌曲和文学作品也影响了几代大陆人，我们实不能低估文化带来的变革力量，这一天，终究不会太远。</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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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河山何日得珠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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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4 Oct 2009 20:38:41 +0000</pubDate>
		<dc:creator>jajia</dc:creator>
				<category><![CDATA[读史杂记]]></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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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东方早报书评，发表时有很大改动    国庆甫近，秋寒渐起，北京城一派喜气洋洋。逢九之年，例该大庆。天安门城楼业已修葺一新。如今的城楼与周遭景况，与六十年前毛泽东宣布共和国成立之时相比，已颇为不同。广场外围的国家大剧院、公安部大楼，都是近年才竣工的大型建筑。沉睡于广场中央的毛泽东不会想到，其身后的中国会有如此巨变。    从高大敦实的苏式建筑过渡为玻璃钢结构的现代西式建筑，可窥见中国意识形态变迁之一斑。而作为共和国肇创者之一的毛泽东，颇为钟情中式传统建筑，他居住过的中南海、钓鱼台、双清别墅、西湖刘庄，都是典型的中国古典建筑。但这并不影响他在早期让北京与莫斯科变得极为相似。    现代史上，中式建筑最为集中之地，当属南京。1928年的《首都规划》确立之后，国民政府的五院及各部会的办公大楼，大部分为名匠精心设计的传统建筑。这一风格延续到国府播迁台湾之后。蒋中正对中国传统文化之心仪，也由此可见。台湾今日之“行政院”大楼，与南京国民政府旧址之行政院大楼，几乎完全一致。    这种复制行为，可远溯至朱棣北迁。今日北京故宫之体例，即完全因袭南京故宫而来，只是规模过之。蒋中正去台湾之后，也曾经复制许多南京的建筑，行政院不过其中之一。与朱棣相比，其规模便远远不如。蒋故世之后，国民党为其修筑的中正纪念堂，与早年国民党在广州修筑的中山纪念堂，也颇为相似。    此种建筑传承，在国民党的政治仪式中极其重要，也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政治传统。建筑作为“礼”之外化表现，有其严格秩序。国民党虽据台岛偏安一隅，然则“正统”不可偏废，俗谚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因此故宫博物院、中央研究院等机构，逐次建设，只是规模略小。在中国历史上，维系正统之努力，多见于王朝末期。    北京的新政府，为彰显其正统，在建国之时，将孙中山遗孀宋庆龄请至天安门上并奉之为中央政府副主席，而且也多次强调共产党与孙中山之密切联系。在最近的十数年之中，每年五一和十一，将孙中山的巨幅画像面北而置于天安门广场之中，与城楼上的毛泽东画像相对而立。在中国礼仪中，南面与北面，其地位岂可以道里计。    这个代表着中国形象的巨大广场，一直是外界观察中国的指针之一。当孙中山的画像第一次取代列宁和斯大林之时，曾引起外国媒体的一致猜测。这算得上是六十年来，最令人关注的变化之一。若将六十年置于历史长河之中，不过为白驹过隙之一瞬，对当下之中国人而言，则又承载着无法言说的份量。    沧海桑田的变幻，一姓之兴亡，宗庙之变迁，对于一个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国家而言，原系平常之事。百姓的颠沛流离与苟且偷生，庙堂之上又有几人得睹。贾谊说的“追亡逐北，伏尸百万，流血漂橹”，本就不是政治家愿意检讨之事。然则，一姓之兴亡，私也。生民之死生，公也。但真正重要的生民忧乐，却并不为人重视。在宏大叙事的书写惯性下，几句轻描淡写的“国泰民安”、“河清海晏”，就将政治的无情悄然掩饰。    沧桑之叹，人皆有之，而小人物之运命浮沉，却不常见。台湾作家龙应台的新书《大江大海一九四九》的开篇一章，就讲了一个这样的故事。龙应台的母亲应美君，在1949年1月自浙江淳安赴广州军中探夫，随后便随大军南撤，在海南岛登船赴台。多年回乡之后，当年千山竞秀的淳安古城，竟已变成沉睡水底的遗迹。    应美君1949年离开之时，古城里街市太平，安详得像以往的千年一样。短短十年之后，因为大跃进修水库，新安江在这里被断流，原来林立栉比的数不清的山，变成了岛。淳安城的千年的人文繁华，俱往矣。如今这里叫千岛湖，水下那个1500多年历史的江南小镇，只存在于应美君的记忆之中。    人们劝寻找父亲坟墓的应美君遥祭，这个要强的老太太冷冷地说，“我遥祭了五十年，你们觉得，我今天人千里迢迢到了淳安，是来这里遥祭的吗？”沧海桑田的变幻，在她这里，是如此的具体和残酷。应美君50年前离开时的那不经意的回头，居然就是对这个古城的最后一瞥。她在火车上目睹了各种各样的生离死别。    那些当年被迫搬迁的淳安人，散落到安徽、江西的边缘地带，开始了另外一种生活。     同样是1959年，有数万人因为修建人民大会堂而搬迁到北京丰台的乡下，从皇城根儿到荒郊野外的这条路上，没有人公开抱怨，一切为了国家。抛开一九四九年这个历史节点，不论是兵荒马乱还是承平年代，中国人总有不同的痛苦历程。    每一种痛苦来临之时，都有不同的恐怖和记忆。如今这种记忆，被深埋于历史的底稿深处。胜利者炫耀自己的武力与光辉，战败者不能面对历史的阴差阳错。在政治宣传明示或暗示下，人们刻意记住某些东西，又刻意忘记某些东西。最近数年，有许多人在做民间个人史口述，就是对这种记忆的一种挖掘。走不出宏大叙事的框架，永远也不会看到真相。    龙应台的这本书，选择从家族史到国族史的叙述逻辑，通过小人物的命运，试图展现国共内战的另外一种面目。作为战败者后代的龙应台，在这本书完成之后，在扉页上写道：向失败者致敬。等到书即将付印的前一刻，她冲进印刷厂，将这句话改成“向所有被时代践踏，侮辱，伤害的人致敬”。    这可以视作是她对国共之间成败的超越。也就是说，历史不在于褒贬成败，而在于展现事实，展现人性的悲欢与痛楚。尤其是一部国共内战史，究其本质上说都是就是一部血泪史。林怀民在看完书稿后给龙应台发短信说，“我要说的是，所有的亡魂都会站起来保佑你。”龙应台对这部书的期待是，“希望能让他们，在诗的意义上，入土为安。”    应美君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1950年5月，在国府撤退台湾半年之后，在舟山群岛上，不满14岁的少年姜思章被国民党军队强行抓兵到台湾。1982年他突破禁令，偷偷返回家乡与亲人团聚，随后回台发起“返乡运动”，与国民党的禁令做不屈斗争，最终促成了1987年的开放探亲。两岸一水相隔，鸡犬之声相闻，而不相往来四十年。    如何在国共内战结束60年之后，从这一历史事件中汲取新的价值，是当下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不论是哪一方，都还没有真正意识到内战对整个民族的伤害。这不仅仅是“兄弟阋于墙”的事情。假如将当前的台湾问题视作“内战问题的延续”，那么从这一角度去看六十周年，就会有新的意义。    台湾《中国时报》的王铭义兄，有次在饭局之上，向我展示了一本不多见的书，书名为《阎院长言论集》。内中有一份声明，是1949年10月4日阎锡山在广州以“行政院院长”的名义发布，题为“为共匪在北平成立伪政权告全国同胞书”，文末呼吁“加紧奋斗，胜利是一定属于我们全国人民的。”    而在此时，北京的新政府正在与“全国人民”欢庆自己的胜利。不管是胜利者还是失败者，都坚定不移地认为“全国人民”和自己站在一起。阎锡山率国府大员迟至12月8日才从成都飞赴台北，而离开大陆最晚的国府要员，正是蒋中正。他12月10日才从成都登机。此时，解放军的炮声已经隐约可闻。从10月1日到12月8日，中国在实际上有两个政府，各自强调自身的正统与合法。        即便是国民党败退之后，这种强调也是无日无之。至今，在台湾的各种官方正式场合，都要悬挂孙中山画像，台湾官方至今仍以民国纪年。一方面孙中山成为两岸共同的政治资源，一方面双方又都认为自己才是正统。职是之故，两岸问题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就是“法统问题”。单就此点而言，倒与六十年前极为相似。    天安门广场上的孙中山画像与国民党中央党部里悬挂的孙中山画像，其蓝本是一个版本。毛泽东在其著作中，引用孙中山的话，远超过引用列宁与斯大林。虽然当下的中国是以马列主义为思想渊源，但就实际而言，今日之马列毛邓思想及理论，已经过共产党人的一再延展，融合了几代领导人的新思维，成为治国圭臬。    而在台湾的中国国民党，则认为自己已经践行了孙中山的理念。台湾自1988年解严之后，历经数次宪政改革及领导人直选，已经完成了政权的民主化转型。但台湾地狭人寡，转型之艰难较之大陆，恐怕更容易一些。目前，孙中山作为两岸共同认可的“国父”，不应当只是偶像意义上的政治人物，或可从其思想资源中汲取可为两岸和平发展的资源。    德国驻中华民国大使馆参议墨尔，在《蒋介石的功过——德使墨尔驻华回忆录》一书中说：  “孙逸仙英年早逝，未及说明将以何种方式，何种方法来实现其理念。蒋介石因此肩负一个世上尚无任何国家领袖能胜任之任务：将人口最多，幅员广大，有数千年历史传统，对西方文化完全陌生，分崩离析，内有军阀割据，外遭列强瓜分，形同半殖民地的中国，建设成现代化国家。”     这当然是对蒋介石出于“理解之同情”。墨尔也认为大陆长期以来对蒋的评价，显失公允。六十年后，中国在经济上已成为一个现代化国家。蒋介石从孙中山那里承袭的历史任务——将此不堪之中国，变为一独立之现代化国家——被毛泽东和他的继任完成。同时，台湾也结束了独裁政权，建立起民主政体，被称为世界华人民主的典范。两岸各擅胜场，如何相互借鉴乃至融合，都是考验当下两岸政治智慧的课题。    一个甲子前的风云变幻，留给后人的政治遗产极为丰富。重新发掘内战的深层蕴义，正是我们回望六十年的意义之所在。胜利者和失败者经历了这六十年，不应该再从成王败寇的历史观去看待这一事件。只有超越这一窠臼，方能看到亿万生民的真正需要。龙应台就说，大陆和台湾的领导人，应该对内战的亡魂有一个追悼的仪式。    其实，不仅仅只是一个追悼。仪式做给亡魂，但活着的人在看，“中国”不是两个字构成的，而是亿万民众的共同体。没有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国也无从谈起。而个体的苦难与幸福，则系于国家之兴衰成败。李敖在天安门城楼上写下“荣辱与共”四字，不是没有深意的。这个国庆，不仅仅只是一场典礼和一个长假。除了现在，我们还需要未来。    于右任先生晚年写《怀念大陆》一诗中有四句，“谁引熏风周大地，生民多难费安排。金马于今惊一世，河山何日得珠还？”正是“哀生民之多艰”的写照。古今同心，古今同理。龙应台的书里，每一个人都是一部活着的历史，谁也不能涂改和抹杀。1959年大饥荒，刘少奇对毛泽东说，“人相食，以后是要写到书里的！”写到书里，就是支持我们最大的力量。<img alt="" border="0" src="http://stats.wordpress.com/b.gif?host=jajia.wordpress.com&amp;blog=21168351&amp;post=8&amp;subd=jajia&amp;ref=&amp;feed=1" width="1" height="1"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msgcns!4D400B4E3183E3D8!2524" class="bvMsg"><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a href="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31/node2433/userobject1ai191560.shtml">东方早报书评，发表时有很大改动</a></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国庆甫近，秋寒渐起，北京城一派喜气洋洋。逢九之年，例该大庆。天安门城楼业已修葺一新。如今的城楼与周遭景况，与六十年前毛泽东宣布共和国成立之时相比，已颇为不同。广场外围的国家大剧院、公安部大楼，都是近年才竣工的大型建筑。沉睡于广场中央的毛泽东不会想到，其身后的中国会有如此巨变。</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从高大敦实的苏式建筑过渡为玻璃钢结构的现代西式建筑，可窥见中国意识形态变迁之一斑。而作为共和国肇创者之一的毛泽东，颇为钟情中式传统建筑，他居住过的中南海、钓鱼台、双清别墅、西湖刘庄，都是典型的中国古典建筑。但这并不影响他在早期让北京与莫斯科变得极为相似。</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现代史上，中式建筑最为集中之地，当属南京。<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28</font><font face="宋体">年的《首都规划》确立之后，国民政府的五院及各部会的办公大楼，大部分为名匠精心设计的传统建筑。这一风格延续到国府播迁台湾之后。蒋中正对中国传统文化之心仪，也由此可见。台湾今日之“行政院”大楼，与南京国民政府旧址之行政院大楼，几乎完全一致。</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这种复制行为，可远溯至朱棣北迁。今日北京故宫之体例，即完全因袭南京故宫而来，只是规模过之。蒋中正去台湾之后，也曾经复制许多南京的建筑，行政院不过其中之一。与朱棣相比，其规模便远远不如。蒋故世之后，国民党为其修筑的中正纪念堂，与早年国民党在广州修筑的中山纪念堂，也颇为相似。</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此种建筑传承，在国民党的政治仪式中极其重要，也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政治传统。建筑作为“礼”之外化表现，有其严格秩序。国民党虽据台岛偏安一隅，然则“正统”不可偏废，俗谚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因此故宫博物院、中央研究院等机构，逐次建设，只是规模略小。在中国历史上，维系正统之努力，多见于王朝末期。</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北京的新政府，为彰显其正统，在建国之时，将孙中山遗孀宋庆龄请至天安门上并奉之为中央政府副主席，而且也多次强调共产党与孙中山之密切联系。在最近的十数年之中，每年五一和十一，将孙中山的巨幅画像面北而置于天安门广场之中，与城楼上的毛泽东画像相对而立。在中国礼仪中，南面与北面，其地位岂可以道里计。</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这个代表着中国形象的巨大广场，一直是外界观察中国的指针之一。当孙中山的画像第一次取代列宁和斯大林之时，曾引起外国媒体的一致猜测。这算得上是六十年来，最令人关注的变化之一。若将六十年置于历史长河之中，不过为白驹过隙之一瞬，对当下之中国人而言，则又承载着无法言说的份量。</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沧海桑田的变幻，一姓之兴亡，宗庙之变迁，对于一个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国家而言，原系平常之事。百姓的颠沛流离与苟且偷生，庙堂之上又有几人得睹。贾谊说的“追亡逐北，伏尸百万，流血漂橹”，本就不是政治家愿意检讨之事。然则，一姓之兴亡，私也。生民之死生，公也。但真正重要的生民忧乐，却并不为人重视。在宏大叙事的书写惯性下，几句轻描淡写的“国泰民安”、“河清海晏”，就将政治的无情悄然掩饰。</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沧桑之叹，人皆有之，而小人物之运命浮沉，却不常见。台湾作家龙应台的新书《大江大海一九四九》的开篇一章，就讲了一个这样的故事。龙应台的母亲应美君，在<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49</font><font face="宋体">年</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font face="宋体">月自浙江淳安赴广州军中探夫，随后便随大军南撤，在海南岛登船赴台。多年回乡之后，当年千山竞秀的淳安古城，竟已变成沉睡水底的遗迹。</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应美君<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49</font><font face="宋体">年离开之时，古城里街市太平，安详得像以往的千年一样。短短十年之后，因为大跃进修水库，新安江在这里被断流，原来林立栉比的数不清的山，变成了岛。淳安城的千年的人文繁华，俱往矣。如今这里叫千岛湖，水下那个</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500</font><font face="宋体">多年历史的江南小镇，只存在于应美君的记忆之中。</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人们劝寻找父亲坟墓的应美君遥祭，这个要强的老太太冷冷地说，“我遥祭了五十年，你们觉得，我今天人千里迢迢到了淳安，是来这里遥祭的吗？”沧海桑田的变幻，在她这里，是如此的具体和残酷。应美君<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0</font><font face="宋体">年前离开时的那不经意的回头，居然就是对这个古城的最后一瞥。她在火车上目睹了各种各样的生离死别。</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那些当年被迫搬迁的淳安人，散落到安徽、江西的边缘地带，开始了另外一种生活。     同样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59</font><font face="宋体">年，有数万人因为修建人民大会堂而搬迁到北京丰台的乡下，从皇城根儿到荒郊野外的这条路上，没有人公开抱怨，一切为了国家。抛开一九四九年这个历史节点，不论是兵荒马乱还是承平年代，中国人总有不同的痛苦历程。</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每一种痛苦来临之时，都有不同的恐怖和记忆。如今这种记忆，被深埋于历史的底稿深处。胜利者炫耀自己的武力与光辉，战败者不能面对历史的阴差阳错。在政治宣传明示或暗示下，人们刻意记住某些东西，又刻意忘记某些东西。最近数年，有许多人在做民间个人史口述，就是对这种记忆的一种挖掘。走不出宏大叙事的框架，永远也不会看到真相。</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龙应台的这本书，选择从家族史到国族史的叙述逻辑，通过小人物的命运，试图展现国共内战的另外一种面目。作为战败者后代的龙应台，在这本书完成之后，在扉页上写道：向失败者致敬。等到书即将付印的前一刻，她冲进印刷厂，将这句话改成“向所有被时代践踏，侮辱，伤害的人致敬”。</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这可以视作是她对国共之间成败的超越。也就是说，历史不在于褒贬成败，而在于展现事实，展现人性的悲欢与痛楚。尤其是一部国共内战史，究其本质上说都是就是一部血泪史。林怀民在看完书稿后给龙应台发短信说，“我要说的是，所有的亡魂都会站起来保佑你。”龙应台对这部书的期待是，“希望能让他们，在诗的意义上，入土为安。”</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应美君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50</font><font face="宋体">年</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font><font face="宋体">月，在国府撤退台湾半年之后，在舟山群岛上，不满</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4</font><font face="宋体">岁的少年姜思章被国民党军队强行抓兵到台湾。</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2</font><font face="宋体">年他突破禁令，偷偷返回家乡与亲人团聚，随后回台发起“返乡运动”，与国民党的禁令做不屈斗争，最终促成了</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7</font><font face="宋体">年的开放探亲。两岸一水相隔，鸡犬之声相闻，而不相往来四十年。</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如何在国共内战结束<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0</font><font face="宋体">年之后，从这一历史事件中汲取新的价值，是当下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不论是哪一方，都还没有真正意识到内战对整个民族的伤害。这不仅仅是“兄弟阋于墙”的事情。假如将当前的台湾问题视作“内战问题的延续”，那么从这一角度去看六十周年，就会有新的意义。</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台湾《中国时报》的王铭义兄，有次在饭局之上，向我展示了一本不多见的书，书名为《阎院长言论集》。内中有一份声明，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49</font><font face="宋体">年</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font face="宋体">月</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font><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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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即便是国民党败退之后，这种强调也是无日无之。至今，在台湾的各种官方正式场合，都要悬挂孙中山画像，台湾官方至今仍以民国纪年。一方面孙中山成为两岸共同的政治资源，一方面双方又都认为自己才是正统。职是之故，两岸问题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就是“法统问题”。单就此点而言，倒与六十年前极为相似。</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天安门广场上的孙中山画像与国民党中央党部里悬挂的孙中山画像，其蓝本是一个版本。毛泽东在其著作中，引用孙中山的话，远超过引用列宁与斯大林。虽然当下的中国是以马列主义为思想渊源，但就实际而言，今日之马列毛邓思想及理论，已经过共产党人的一再延展，融合了几代领导人的新思维，成为治国圭臬。</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而在台湾的中国国民党，则认为自己已经践行了孙中山的理念。台湾自<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8</font><font face="宋体">年解严之后，历经数次宪政改革及领导人直选，已经完成了政权的民主化转型。但台湾地狭人寡，转型之艰难较之大陆，恐怕更容易一些。目前，孙中山作为两岸共同认可的“国父”，不应当只是偶像意义上的政治人物，或可从其思想资源中汲取可为两岸和平发展的资源。</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德国驻中华民国大使馆参议墨尔，在《蒋介石的功过——德使墨尔驻华回忆录》一书中说：</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孙逸仙英年早逝，未及说明将以何种方式，何种方法来实现其理念。蒋介石因此肩负一个世上尚无任何国家领袖能胜任之任务：将人口最多，幅员广大，有数千年历史传统，对西方文化完全陌生，分崩离析，内有军阀割据，外遭列强瓜分，形同半殖民地的中国，建设成现代化国家。”</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这当然是对蒋介石出于“理解之同情”。墨尔也认为大陆长期以来对蒋的评价，显失公允。六十年后，中国在经济上已成为一个现代化国家。蒋介石从孙中山那里承袭的历史任务——将此不堪之中国，变为一独立之现代化国家——被毛泽东和他的继任完成。同时，台湾也结束了独裁政权，建立起民主政体，被称为世界华人民主的典范。两岸各擅胜场，如何相互借鉴乃至融合，都是考验当下两岸政治智慧的课题。</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一个甲子前的风云变幻，留给后人的政治遗产极为丰富。重新发掘内战的深层蕴义，正是我们回望六十年的意义之所在。胜利者和失败者经历了这六十年，不应该再从成王败寇的历史观去看待这一事件。只有超越这一窠臼，方能看到亿万生民的真正需要。龙应台就说，大陆和台湾的领导人，应该对内战的亡魂有一个追悼的仪式。</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其实，不仅仅只是一个追悼。仪式做给亡魂，但活着的人在看，“中国”不是两个字构成的，而是亿万民众的共同体。没有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国也无从谈起。而个体的苦难与幸福，则系于国家之兴衰成败。李敖在天安门城楼上写下“荣辱与共”四字，不是没有深意的。这个国庆，不仅仅只是一场典礼和一个长假。除了现在，我们还需要未来。</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    于右任先生晚年写《怀念大陆》一诗中有四句，“谁引熏风周大地，生民多难费安排。金马于今惊一世，河山何日得珠还？”正是“哀生民之多艰”的写照。古今同心，古今同理。龙应台的书里，每一个人都是一部活着的历史，谁也不能涂改和抹杀。<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59</font><font face="宋体">年大饥荒，刘少奇对毛泽东说，“人相食，以后是要写到书里的！”写到书里，就是支持我们最大的力量。</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10pt;font-family:宋体;"><br /></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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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誰是國家的敵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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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7 Sep 2009 06:10:22 +0000</pubDate>
		<dc:creator>jajia</dc:creator>
				<category><![CDATA[新闻与政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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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旺報評論  9月4日    雖然尚有一個月時間，北京早已進入國慶的狀態。長安街整修業已結束，全市上下都在為國慶而忙碌。上個周末晚上，因為國慶演練，北京地鐵提前關閉，許多通勤族不得不提前下班。在人流集中的商業區域，甚至等不到計程車。天安門周邊全部禁行，網路上一個市民講述自己的遭遇說，因為加班到晚上10點，無法回到一街之隔的家裏。這條長安街就像銀河一樣，阻隔了自己和家人。    那天晚上，市民的類似故事都可以寫一本書或者拍一部電影出來。但在作為中國政治中心的北京，這不過是常見之事，一切都要為政治讓步。許多學生放棄了假期，每天淩晨起來去南郊機場練習“遊行”，計程車司機也被要求提高警惕，及時配合警方，連去故宮博物院都不能帶液體飲料，戴著紅袖箍的“小腳委員會”遍布於各個街道。    一些市民對此早視若無睹，每逢中共中央會議或者人大政協會議，北京就顯示出政治中心的氣氛，堅決不放過一個壞人。一年前的奧運會，氣氛也是如此。不過壞人到底長成什麼樣子，也從沒有公開讓大家見識過。總之，讓人感覺到，在這個時刻這個城市裏，總會有些居心叵測的人要來搞破壞，威脅這“來之不易的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    大型活動的安全問題誠然重要，在世界各國都是如此，但也不過是警方高度戒備而已。像北京這樣發動全民來維護安全的城市，恐怕不多。這個城市似乎從來都缺乏安全感，堅定不移的相信任何一個普通公民都會對安全而且是“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奧運會後，北京地鐵裏的安檢儀至今還在工作。理論上，每個乘客都是“國家的敵人”。    這樣的心態非常值得探究。追根溯源，這種嚴密設防到底針對哪些人群？如果這個問題可以認知清楚，那麼毫無必要如臨大敵一般，只需對症下藥就可以。比如國慶期間嚴格限制訪民赴京上訪，那麼解決之途頗為簡單，就是傾聽其訴求並解決之，而不當處處設防，層層堵截，所謂堵不若疏也。假如有人對這個政權抱有不滿，那麼能否先檢視自身，是否確有不當之處。當然，“一向偉大光榮正確”的集團，未必會這麼想。    這樣的狀態我想不會持續太久。2005年春天，一位來北京的臺灣朋友向我抱怨道：“當年在臺北，出門老遇見連戰車隊，街道禁行。今天在北京，又是遇到連戰車隊，又是禁行，真是見鬼了。”我安慰他說，連戰後來在臺北，就再也沒有這樣的待遇了，街道最終還是民眾的。    一個國家的自信，從街道禁行就可看得出來。假若真的如報紙所說的那樣國泰民安河清海晏的話，任何一個走在大街上的公民，都不會成為當局的懷疑對象。只有內心極為脆弱、對自己極不自信的人，才會拼命保護自己，哪怕不惜去傷害別人來保護自己，這樣人人都是他的敵人了。<img alt="" border="0" src="http://stats.wordpress.com/b.gif?host=jajia.wordpress.com&amp;blog=21168351&amp;post=9&amp;subd=jajia&amp;ref=&amp;feed=1" width="1" height="1"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msgcns!4D400B4E3183E3D8!2520" class="bvMsg">
<div>旺報評論  9月4日<br />    雖然尚有一個月時間，北京早已進入國慶的狀態。長安街整修業已結束，全市上下都在為國慶而忙碌。上個周末晚上，因為國慶演練，北京地鐵提前關閉，許多通勤族不得不提前下班。在人流集中的商業區域，甚至等不到計程車。天安門周邊全部禁行，網路上一個市民講述自己的遭遇說，因為加班到晚上10點，無法回到一街之隔的家裏。這條長安街就像銀河一樣，阻隔了自己和家人。<br />    那天晚上，市民的類似故事都可以寫一本書或者拍一部電影出來。但在作為中國政治中心的北京，這不過是常見之事，一切都要為政治讓步。許多學生放棄了假期，每天淩晨起來去南郊機場練習“遊行”，計程車司機也被要求提高警惕，及時配合警方，連去故宮博物院都不能帶液體飲料，戴著紅袖箍的“小腳委員會”遍布於各個街道。<br />    一些市民對此早視若無睹，每逢中共中央會議或者人大政協會議，北京就顯示出政治中心的氣氛，堅決不放過一個壞人。一年前的奧運會，氣氛也是如此。不過壞人到底長成什麼樣子，也從沒有公開讓大家見識過。總之，讓人感覺到，在這個時刻這個城市裏，總會有些居心叵測的人要來搞破壞，威脅這“來之不易的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br />    大型活動的安全問題誠然重要，在世界各國都是如此，但也不過是警方高度戒備而已。像北京這樣發動全民來維護安全的城市，恐怕不多。這個城市似乎從來都缺乏安全感，堅定不移的相信任何一個普通公民都會對安全而且是“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奧運會後，北京地鐵裏的安檢儀至今還在工作。理論上，每個乘客都是“國家的敵人”。<br />    這樣的心態非常值得探究。追根溯源，這種嚴密設防到底針對哪些人群？如果這個問題可以認知清楚，那麼毫無必要如臨大敵一般，只需對症下藥就可以。比如國慶期間嚴格限制訪民赴京上訪，那麼解決之途頗為簡單，就是傾聽其訴求並解決之，而不當處處設防，層層堵截，所謂堵不若疏也。假如有人對這個政權抱有不滿，那麼能否先檢視自身，是否確有不當之處。當然，“一向偉大光榮正確”的集團，未必會這麼想。<br />    這樣的狀態我想不會持續太久。2005年春天，一位來北京的臺灣朋友向我抱怨道：“當年在臺北，出門老遇見連戰車隊，街道禁行。今天在北京，又是遇到連戰車隊，又是禁行，真是見鬼了。”我安慰他說，連戰後來在臺北，就再也沒有這樣的待遇了，街道最終還是民眾的。<br />    一個國家的自信，從街道禁行就可看得出來。假若真的如報紙所說的那樣國泰民安河清海晏的話，任何一個走在大街上的公民，都不會成為當局的懷疑對象。只有內心極為脆弱、對自己極不自信的人，才會拼命保護自己，哪怕不惜去傷害別人來保護自己，這樣人人都是他的敵人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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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剧作枯竭，只因有总局</title>
		<link>http://jajia.wordpress.com/2009/08/21/%e5%89%a7%e4%bd%9c%e6%9e%af%e7%ab%ad%ef%bc%8c%e5%8f%aa%e5%9b%a0%e6%9c%89%e6%80%bb%e5%b1%8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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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0 Aug 2009 21:45:54 +0000</pubDate>
		<dc:creator>jajia</dc:creator>
				<category><![CDATA[新闻与政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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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台湾旺报专栏       中国广电总局近来有些心神不宁。尤其今年上映的神话电视剧，让广电总局颇为恼怒，下令一些剧组进行题材整改。例言之，《牛郎织女》中玉皇大帝搞三角恋，《白蛇传》里法海和尚爱上白娘子，诸如此类的乱点鸳鸯和荒诞改编，民众早有怨言。按理说，这本是功德无量之事，但细究之，广电总局治标而不治本，恐非良策。      中国的电视屏幕，恐怕是全球最为无聊无趣的。电视剧每年产量一万五千多集，一多半都是卖不出去的劣质品。稍微有点影响的剧作，不是红色剧就是家庭肥皂剧，情节大同小异，台词简单无味，几乎没有能看的，这就是电视剧产业的现状。网路上，美剧和韩剧则大为流行，有民众彻夜不眠地下载美剧观看，对国产剧作嗤之以鼻。         神话剧的粗制滥造与荒诞不经，更让人大开眼界。古装神话剧成本低廉，运作时间短，相比而言收益稍丰，故而大行其道。此外，由于神话剧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较远，故而较易获得广电总局的题材审批。既然拍得“滥”，自然也容易拍得“烂”。如今神话剧也被限令整改，中国的电视剧导演，几乎找不到合适的题材投拍。         当代题材，如果照现实拍，那显然是给和谐社会抹黑，而且条条框框太多，吃力不讨好，能上映的剧作与社会现实距离较远。中共建政初期的反右、饥荒、文革等题材，都属于重大历史问题，也不能碰。民国时期的题材，只能说共产党的好话，很难把握尺度，好话说多了，是对历史不负责，好话说少了，是对广电总局不负责。     广电总局对国民党的态度，几经变化。早期反映国民党抗日的剧作，根本不可能通过审批。连战登陆后，情况有所好转，可以稍微反映国民党对中华民族的贡献，但也不能推翻中共早有的“历史定论”。比如，就抗日而言，敌后抗战的篇幅要多于正面战场。这种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要求，对历史稍有认知的导演都不能接受。         反映民族、宗教、边疆的剧作基本没有。举个例子，新版《神雕侠侣》第十三集，郭靖黄蓉召开武林英雄大会，盟誓之时，郭靖说要赶走蒙古人，武林群豪齐喊“驱除他们，保卫国家！”原着我不大记得，不晓得“他们”是“哪们”，但是，此处按上下文意思明显应为“驱除鞑虏”或者“驱除异族”。后来，金轮法王被打败，郭靖称“他们被打败了”，而不是原文的“蒙古鞑子”。朱子柳与霍都王子比武之时，在其扇子上写了“尔乃蛮夷”四字。在本集中，“蛮夷”两个字却根本没有写到扇子上，不过只是在空中比划了一下。          历史剧也是如此，不能涉及有争议的历史问题。凡是能上映的，必定是经过了广电总局的“建议”。热播的《施琅大将军》，把叛国逆贼施琅刻画成对台统战英雄。这样的手法如出一辙，以今日之标准，定昔时之是非。如是，则《秦桧大丞相》、《兆铭总理》都可以拍出来了。         在中国，问题越多的领域，越是被严格控制。剧作家们如今已经没有充分发挥的创作空间。这就是为什么中国拍不出《变形金刚》或者《哈利波特》的原因——有广电总局在，到处都是禁忌。创作自由是导演和剧作家拍出优秀剧作的前提，如果不正视这个原因，中国永远没有伟大的电视剧。<img alt="" border="0" src="http://stats.wordpress.com/b.gif?host=jajia.wordpress.com&amp;blog=21168351&amp;post=10&amp;subd=jajia&amp;ref=&amp;feed=1" width="1" height="1"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msgcns!4D400B4E3183E3D8!2514" class="bvMsg">台湾旺报专栏</p>
<p>      中国广电总局近来有些心神不宁。尤其今年上映的神话电视剧，让广电总局颇为恼怒，下令一些剧组进行题材整改。例言之，《牛郎织女》中玉皇大帝搞三角恋，《白蛇传》里法海和尚爱上白娘子，诸如此类的乱点鸳鸯和荒诞改编，民众早有怨言。按理说，这本是功德无量之事，但细究之，广电总局治标而不治本，恐非良策。<br />      中国的电视屏幕，恐怕是全球最为无聊无趣的。电视剧每年产量一万五千多集，一多半都是卖不出去的劣质品。稍微有点影响的剧作，不是红色剧就是家庭肥皂剧，情节大同小异，台词简单无味，几乎没有能看的，这就是电视剧产业的现状。网路上，美剧和韩剧则大为流行，有民众彻夜不眠地下载美剧观看，对国产剧作嗤之以鼻。    <br />     神话剧的粗制滥造与荒诞不经，更让人大开眼界。古装神话剧成本低廉，运作时间短，相比而言收益稍丰，故而大行其道。此外，由于神话剧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较远，故而较易获得广电总局的题材审批。既然拍得“滥”，自然也容易拍得“烂”。如今神话剧也被限令整改，中国的电视剧导演，几乎找不到合适的题材投拍。    <br />     当代题材，如果照现实拍，那显然是给和谐社会抹黑，而且条条框框太多，吃力不讨好，能上映的剧作与社会现实距离较远。中共建政初期的反右、饥荒、文革等题材，都属于重大历史问题，也不能碰。民国时期的题材，只能说共产党的好话，很难把握尺度，好话说多了，是对历史不负责，好话说少了，是对广电总局不负责。<br />     广电总局对国民党的态度，几经变化。早期反映国民党抗日的剧作，根本不可能通过审批。连战登陆后，情况有所好转，可以稍微反映国民党对中华民族的贡献，但也不能推翻中共早有的“历史定论”。比如，就抗日而言，敌后抗战的篇幅要多于正面战场。这种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要求，对历史稍有认知的导演都不能接受。    <br />     反映民族、宗教、边疆的剧作基本没有。举个例子，新版《神雕侠侣》第十三集，郭靖黄蓉召开武林英雄大会，盟誓之时，郭靖说要赶走蒙古人，武林群豪齐喊“驱除他们，保卫国家！”原着我不大记得，不晓得“他们”是“哪们”，但是，此处按上下文意思明显应为“驱除鞑虏”或者“驱除异族”。后来，金轮法王被打败，郭靖称“他们被打败了”，而不是原文的“蒙古鞑子”。朱子柳与霍都王子比武之时，在其扇子上写了“尔乃蛮夷”四字。在本集中，“蛮夷”两个字却根本没有写到扇子上，不过只是在空中比划了一下。     <br />     历史剧也是如此，不能涉及有争议的历史问题。凡是能上映的，必定是经过了广电总局的“建议”。热播的《施琅大将军》，把叛国逆贼施琅刻画成对台统战英雄。这样的手法如出一辙，以今日之标准，定昔时之是非。如是，则《秦桧大丞相》、《兆铭总理》都可以拍出来了。    <br />     在中国，问题越多的领域，越是被严格控制。剧作家们如今已经没有充分发挥的创作空间。这就是为什么中国拍不出《变形金刚》或者《哈利波特》的原因——有广电总局在，到处都是禁忌。创作自由是导演和剧作家拍出优秀剧作的前提，如果不正视这个原因，中国永远没有伟大的电视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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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证件大国如何建成公民社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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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0 Aug 2009 21:35:04 +0000</pubDate>
		<dc:creator>jajia</dc:creator>
				<category><![CDATA[新闻与政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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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东方早报评论      汤姆·克鲁斯主演的电影《谍中谍3》，有一部分场景在中国拍摄，最具中国特色的镜头，乃是一面墙上的“办证”二字，还附了一个手机号码。这大概是全世界最知名的中国手机号码。办证的小广告，在任何一个中国城市的大街小巷都能看到，可见中国人是多么需要证件。最近有网友总结说，一个中国人的一生，至少需要办80个证件，引起网友的强烈共鸣，有人结合自身经验，认为远远不止80个证件。         证件是历史的产物，战国时代的虎符、秦汉时代的印鉴，均是证件之一种，其功能首先是证明身份。汉代以后，官员的名刺、谒帖开始出现，这种谒帖自己在竹片、木板上写一个就成，跟名片的功能相类。唐僧西天取经，全部证件只有一个，就是通关牒文，说白了就是护照，这已经是由政府颁布并登记在案的身份文件了。         古代户籍制度建立健全后，对普通百姓而言，并无身份证件的困扰。当时的社会结构与功能也简单，不需要百姓频繁证明自己是谁。现代社会则不同，身份标识变得极为重要，动辄要向别人证明自己的身份或者能力或者个体状态。证件的存在有其必要，但明显中国的证件种类繁多、办证程序繁琐、证件管理复杂，往往让人疲于奔命，使得百姓叫苦连天。         毋庸置疑，证件无疑是对公民进行人身管理的一种方式。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吃饭买布都要供应证，共产主义一直落实到胃部。在供应短缺的年代，有证也不一定有吃的。当时农民出行，要公社出具证明，才能买到汽车票、火车票，迁徙自由也成为空话。最根本的吃饭问题都依赖证件管理，可见人身控制之严格。改革开放后，人身控制的情况才有所好转。         如今的证件，恐怕每个家庭都像宝贝一样集中收藏，不敢稍有闪失，因为你不知道哪一天哪一个证件会被要求出示。举例而言，一个公交车司机，要随身携带12个证件才能上岗。还有许多莫名其妙的证件——比如暂住证，一个朋友在北京都买房10多年了，他还一直是暂住，暂时居住在自己拥有产权证的房子里。         之前武汉有个报道，一个在武汉工作的青年，早年在孝感的一个国营工厂落户，后来工厂倒闭，他立刻成为黑户。在办二代身份证的时候，孝感不给办，说是原落户地已经不存在，武汉也不给办，说是没有在武汉买房子——他也买不了房子，因为没有身份证。在碰壁无数次之后，他觉得自己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开除国籍了，他甚至还在网上寻求他国的接纳。         这当然是个极端的例子，由此可见中国人苦证件久矣。有许多证件，根本就是部门利益在作祟。比如学生求职有学历证学位证还不行，还要配一个证明该学历学位为真品的鉴定证件。照这个逻辑，这种鉴定证件完全也有可能造假，那就再出具一个鉴定证件为真品的再次鉴定证件。每一个证件都代表一种权力，每一次收费就是这种权力的变现。         个人证件的增加，从某种程度上说，固然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之一，但同时也让政府管理模式变得机械化和效率低下。增加一个证件，某个部门说了就可以，而取消一个证件，则要协调大半年。证件发了之后不加管理，那证件也形同虚设。去年牛奶出事的时候，每个厂家都是证件齐全的合法企业，但照样不能防止恶性事件的产生。      要命的是，许多证件之间还有关联关系。比如你要开一张证明文件去证明另一个证件的合法有效。有时候证明内容千奇百怪，比如证明两个人是父子关系；证明自己被偷窃了；证明确实有杀猪的权利；证明某时段在某处，不一而足。百姓编了一句顺口溜，部门权力证件化，人身权益许可化。好像中国人民天生就是坏人，非得四处找证明才行。         当然，对于一些涉及公民利益的职业，比如医生、教师、检疫员等人员，正规的证件必不可少，但对于可有可无的证件，能少则少。信息化时代，一张芯片能够容纳的信息足够多了，能合并就合并。例如准生证、火化证这种在国外听来骇人听闻的证件，不如直接取消了好。证件大国并不是什么褒奖，只能说明权力对于社会的渗透有多么严重。         各类证件证明和公民的直接权益挂钩，其后果就是公民权益容易被损害，且又给假证生存空间。证件越多，个体越不自由。对关涉公民权利的领域，至少应该由公民来做主，而不是靠证件来管理。我很不同意成龙说的“中国人就该被管”，至少在农业社会，基层自治让整个社会的运转成本极低。建设公民社会，要首先让公民减轻证件重负。<img alt="" border="0" src="http://stats.wordpress.com/b.gif?host=jajia.wordpress.com&amp;blog=21168351&amp;post=11&amp;subd=jajia&amp;ref=&amp;feed=1" width="1" height="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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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a href="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09-08/17/content_152814.htm" target="_blank">东方早报评论</a></p>
<p>     汤姆·克鲁斯主演的电影《谍中谍3》，有一部分场景在中国拍摄，最具中国特色的镜头，乃是一面墙上的“办证”二字，还附了一个手机号码。这大概是全世界最知名的中国手机号码。办证的小广告，在任何一个中国城市的大街小巷都能看到，可见中国人是多么需要证件。最近有网友总结说，一个中国人的一生，至少需要办80个证件，引起网友的强烈共鸣，有人结合自身经验，认为远远不止80个证件。    <br />     证件是历史的产物，战国时代的虎符、秦汉时代的印鉴，均是证件之一种，其功能首先是证明身份。汉代以后，官员的名刺、谒帖开始出现，这种谒帖自己在竹片、木板上写一个就成，跟名片的功能相类。唐僧西天取经，全部证件只有一个，就是通关牒文，说白了就是护照，这已经是由政府颁布并登记在案的身份文件了。    <br />     古代户籍制度建立健全后，对普通百姓而言，并无身份证件的困扰。当时的社会结构与功能也简单，不需要百姓频繁证明自己是谁。现代社会则不同，身份标识变得极为重要，动辄要向别人证明自己的身份或者能力或者个体状态。证件的存在有其必要，但明显中国的证件种类繁多、办证程序繁琐、证件管理复杂，往往让人疲于奔命，使得百姓叫苦连天。    <br />     毋庸置疑，证件无疑是对公民进行人身管理的一种方式。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吃饭买布都要供应证，共产主义一直落实到胃部。在供应短缺的年代，有证也不一定有吃的。当时农民出行，要公社出具证明，才能买到汽车票、火车票，迁徙自由也成为空话。最根本的吃饭问题都依赖证件管理，可见人身控制之严格。改革开放后，人身控制的情况才有所好转。    <br />     如今的证件，恐怕每个家庭都像宝贝一样集中收藏，不敢稍有闪失，因为你不知道哪一天哪一个证件会被要求出示。举例而言，一个公交车司机，要随身携带12个证件才能上岗。还有许多莫名其妙的证件——比如暂住证，一个朋友在北京都买房10多年了，他还一直是暂住，暂时居住在自己拥有产权证的房子里。    <br />     之前武汉有个报道，一个在武汉工作的青年，早年在孝感的一个国营工厂落户，后来工厂倒闭，他立刻成为黑户。在办二代身份证的时候，孝感不给办，说是原落户地已经不存在，武汉也不给办，说是没有在武汉买房子——他也买不了房子，因为没有身份证。在碰壁无数次之后，他觉得自己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开除国籍了，他甚至还在网上寻求他国的接纳。    <br />     这当然是个极端的例子，由此可见中国人苦证件久矣。有许多证件，根本就是部门利益在作祟。比如学生求职有学历证学位证还不行，还要配一个证明该学历学位为真品的鉴定证件。照这个逻辑，这种鉴定证件完全也有可能造假，那就再出具一个鉴定证件为真品的再次鉴定证件。每一个证件都代表一种权力，每一次收费就是这种权力的变现。    <br />     个人证件的增加，从某种程度上说，固然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之一，但同时也让政府管理模式变得机械化和效率低下。增加一个证件，某个部门说了就可以，而取消一个证件，则要协调大半年。证件发了之后不加管理，那证件也形同虚设。去年牛奶出事的时候，每个厂家都是证件齐全的合法企业，但照样不能防止恶性事件的产生。 <br />     要命的是，许多证件之间还有关联关系。比如你要开一张证明文件去证明另一个证件的合法有效。有时候证明内容千奇百怪，比如证明两个人是父子关系；证明自己被偷窃了；证明确实有杀猪的权利；证明某时段在某处，不一而足。百姓编了一句顺口溜，部门权力证件化，人身权益许可化。好像中国人民天生就是坏人，非得四处找证明才行。    <br />     当然，对于一些涉及公民利益的职业，比如医生、教师、检疫员等人员，正规的证件必不可少，但对于可有可无的证件，能少则少。信息化时代，一张芯片能够容纳的信息足够多了，能合并就合并。例如准生证、火化证这种在国外听来骇人听闻的证件，不如直接取消了好。证件大国并不是什么褒奖，只能说明权力对于社会的渗透有多么严重。    <br />     各类证件证明和公民的直接权益挂钩，其后果就是公民权益容易被损害，且又给假证生存空间。证件越多，个体越不自由。对关涉公民权利的领域，至少应该由公民来做主，而不是靠证件来管理。我很不同意成龙说的“中国人就该被管”，至少在农业社会，基层自治让整个社会的运转成本极低。建设公民社会，要首先让公民减轻证件重负。</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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